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5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景津环保”)于2021年11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因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张玉红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23日,公司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厂区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9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
3、2020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0年10月9日披露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3)。
4、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10月30日为授予日,向396名激励对象授予1,173.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66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3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1,170.4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66元/股;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总股本由400,035,000股增加为411,739,500股。
6、2021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2月24日为授予日,向2名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66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66元/股。
8、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总股本由411,739,500股增加为411,949,500股。
9、2021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同意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89名,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3.5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66%。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回购注销部分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原因及方法
(一)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11,949,5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回购股份3,461,023股后,即以408,488,47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85,941,933.9元(含税)。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6月17日实施完毕,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关于回购价格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规定需对回购的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出相应的调整。
公司发生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激励计划》和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依据《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10.66元/股调整至9.96元/股。具体实施参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君致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景津环保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52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21年11月3日,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景津环保”)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将回购注销3.3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11,949,500股变更为411,916,500股,注册资本将由411,949,500元变更为411,916,50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相关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申报要求如下: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方式、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9:3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申报地点: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北首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邮政编码:253034
4、联系人:刘文君
5、联系电话:0534-2758995
6、邮件地址:jjhbzqb@163.com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54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后
持股比例低于5%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份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家权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5.94874%减少至4.99998%。
2021年11月4日,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股东李家权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玲的通知,李家权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玲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5.94874%减少至4.99998%。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李家权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121,400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3,534,700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减持其持有的3,656,100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8751%。李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252,300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125%。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注:除另有说明,本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四、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根据2021年7月27日披露的《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实施减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3、李家权、李玲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4、本次权益变动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减持计划后续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48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1月3日上午在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北首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俊荣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1年11月2日以专人送达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应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监事共三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监事共三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大伟、证券事务代表刘文君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监事会审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满足。公司拟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89名,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3.5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66%。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根据《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本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389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要求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手续,共计解除限售583.575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3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经审查后认为: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该4名激励对象各自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
因公司2021年6月实施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根据《激励计划》关于回购价格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调整为9.96元/股。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49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89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583.57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4166%。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张玉红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23日,公司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厂区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9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
3、2020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0年10月9日披露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3)。
4、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10月30日为授予日,向396名激励对象授予1,173.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66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3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1,170.4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66元/股;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总股本由400,035,000股增加为411,739,500股。
6、2021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2月24日为授予日,向2名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66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66元/股。
8、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总股本由411,739,500股增加为411,949,500股。
9、2021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同意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89名,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3.5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66%。同意公司根据《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回购注销部分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10月30日,并于2020年11月18日完成了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3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1,170.45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批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93人:其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合计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30万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不纳入本次解除限售的范围,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及时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89名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583.575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数量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及股份上市手续。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共计389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583.57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4166%。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注:上表中“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剔除了本次待回购注销的4名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员工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30万股。
四、独立董事意见
1、经核查,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解锁事项,公司董事会已获股东大会授权,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本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389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要求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手续,共计解除限售583.57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君致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景津环保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50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
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景津环保”)于2021年11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3.3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张玉红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23日,公司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厂区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9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
3、2020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0年10月9日披露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3)。
4、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10月30日为授予日,向396名激励对象授予1,173.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66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3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1,170.4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66元/股;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总股本由400,035,000股增加为411,739,500股。
6、2021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2月24日为授予日,向2名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66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66元/股。
8、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总股本由411,739,500股增加为411,949,500股。
9、2021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同意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89名,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3.5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66%。同意公司根据《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回购注销部分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价格调整依据及资金来源、资金总额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3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的数量
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4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0%。
3、回购注销的价格及回购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关于回购价格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激励计划》规定需对回购的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做出相应的调整。
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11,949,5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回购股份3,461,023股后,即以408,488,47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85,941,933.9元(含税)。
董事会依据《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回购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0.66元/股调整至9.96元/股。
4、回购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公司拟回购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资金总额共计32.8680万元。
三、本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33,00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411,949,500股变更为411,916,500股。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经审查后认为: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该4名激励对象各自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君致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回购注销4名不符合《激励计划》约定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权合法、合规。
八、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景津环保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53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景津环保”)2021年11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的总股本,变更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介绍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已经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3,000股拟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33,00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411,949,500股变更为411,916,50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411,949,500元变更为人民币411,916,500元(具体以实际核准的注销股数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注销完成后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订。
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工商变更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47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1月3日上午在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北首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桂廷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1年11月2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应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董事6人,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5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1人,公司部分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满足。公司拟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89名,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3.5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66%。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
表决结果:同意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董事李东强先生、董事张大伟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3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
因公司2021年6月实施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根据《激励计划》关于回购价格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调整为9.96元/股。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董事会拟同意公司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的总股本,变更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景津环保
股票代码:603279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家权
住所:四川省绵竹市***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李玲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持股比例下降至5%以下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基本情况
姓名:李家权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510622196309******
住所:四川省绵竹市****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通讯方式:028-8517****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家权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一)基本情况
姓名:李玲
曾用名:无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510683198608******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
通讯方式:028-8517****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李家权、李玲为父女关系,二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减持前持股情况如下:
(三)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李玲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系其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
二、未来十二个月股份处置计划
景津环保于2021年7月27日披露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股东李家权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2,358,48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际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截至2021年11月4日,股东李家权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2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947%,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3,53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5804%,合计减持公司股份3,65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8751%。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截至2021年11月4日,股东李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5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125%。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未完成的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无其他减持或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家权持有公司21,714,000股普通股股票,持股比例为5.27103%,为公司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李玲持有公司2,791,800股普通股股票,持股比例为0.67770%。李家权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玲合计持有公司24,505,800股普通股股票,持股比例为5.94874%。上述股份均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李家权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21,400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3,534,700股,合计减持公司股份3,65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8751%,持股比例由5.27103%变为4.38352%,减持情况如下:
李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5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125%,持股比例由0.67770%变为0.61646%,减持情况如下:
2021年11月4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597,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998%,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降至5%以下。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家权持有公司18,057,900股普通股股票,持股比例为4.3835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李玲持有公司2,539,500股普通股股票,持股比例为0.61646%。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权利限制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内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家权
签字: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4日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李玲
签字: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4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家权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李玲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备置地点:本报告及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家权
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李玲
签字:
日期:2021年11月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家权
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李玲
签字:
日期: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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