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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1-08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期货”)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2号)。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发现,2015年4月-12月期间,你公司财务总监汪军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行为。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高管任职管理、财务管理和制衡机制方面不健全,内部控制存在一定隐患,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并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华安期货的内控管理,督促华安期货增强合规意识,强化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以上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业绩暂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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