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8 证券简称:青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1-075
转债代码:128129 转债简称:青农转债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以下简称“黄岛支行”)就与青岛达安锦园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惠邦物业修缮有限公司、王怀军、薛风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情况详见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1年10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21-06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黄岛支行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2158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青岛达安锦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前偿还原告黄岛支行借款本金3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21年10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1,462,687.60元,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及展期协议约定计算);
2.被告青岛达安锦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前偿还原告黄岛支行借款本金1.5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21年10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5,699,002.54元,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及展期协议约定计算);
3.被告青岛达安锦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前偿还原告黄岛支行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21年10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418,358.53元,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及展期协议约定计算);
4.被告青岛达安锦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前偿还原告黄岛支行借款本金2.2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21年10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8,358,331.99元,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及展期协议约定计算);
5.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黄岛支行有权对被告青岛达安锦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原告黄岛支行有权对被告青岛达安锦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7.对上述第三项确定的债权,原告黄岛支行有权对被告青岛达安锦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8.对上述第四项确定的债权,原告黄岛支行有权对被告青岛达安锦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9.被告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惠邦物业修缮有限公司、被告王怀军对上述第一至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惠邦物业修缮有限公司、被告王怀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达安锦园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10.被告薛风蕾对上述第四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薛风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达安锦园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11.如果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2.案件受理费3,986,492元减半收取1,993,2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8,246元,由被告青岛达安锦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惠邦物业修缮有限公司、被告王怀军对上述1,998,246元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薛风蕾对上述1,998,246元诉讼费当中的56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2021年11月8日前给付原告黄岛支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对本诉讼涉及的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不会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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