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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航锦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1月4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中信泰富大厦38楼航锦科技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蔡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6,285,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952%。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9,709,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66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576,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84%。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16,783,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8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156,283,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     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781,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56,233,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5%;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731,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8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7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156,233,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5%;反对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6,731,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84%;反对5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10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春明、朱文嘉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二二一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航锦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8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债权人通知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10月19日、11月 4日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17次临时会议及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公司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1月5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合计345.80万股的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实际授予股份总数1,800万股的19.21%和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51%。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68,261.40万股变更为67,915.60万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发出的债权人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如有上述要求的债权人可按下述方式向本公司申报债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按以下地址寄送其债权资料:

  邮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中信泰富大厦38楼、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1号

  收件部门:航锦科技证券部

  邮政编码:430014、125001

  特别提示:邮寄时,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按以下传真号码发送其债权资料:

  传真号码:027-82200882、0429-2709818

  收件部门:航锦科技证券部

  特别提示:传真时,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需出具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出具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出具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咨询热线:027-82200722、0429-2709027

  特此公告。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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