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1-1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公司”)分别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52500号的案件相关文件、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53991号的案件相关文件,获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与公司、子公司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康”)、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等各方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与公司等各方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述诉讼均未开庭审理。对上述金融借款,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计提相应利息及逾期利息。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0304民初52500号
原告:建设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一:众安康
被告二:宜华健康
其他被告:深圳市众安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等
案件原由:根据公司收到的《民事起诉状》所述,原告与被告一于2019年8月1日签订《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额度2亿,有效期1年。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由被告一以其持有的应收账款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因未如期归还到期贷款,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请求:1、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截至2021年8月31日的贷款本息11,832.25万元,及2021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规定产生的利息、复利及罚息。
2、原告对被告一所有并质押给原告的全部应收账款,有权依法处置并就处置所得价款予以优先受偿。
3、被告二及其他被告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各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二)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0304民初53991号
原告: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宜华健康等
案件原由:根据公司收到的《民事起诉状》所述,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月7日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最高授信额度3亿元。
同日,原告与被告宜华健康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宜华健康以其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深南大道北建安大厦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因未如期归还到期贷款,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宜华健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以上暂合计33,926.73万元;
2、判令原告对宜华健康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深南大道北建安大厦的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公司涉及其他诉讼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外,公司涉及的其他小额诉讼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注:以上涉案金额与最终判决金额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除已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计提相应利息及逾期利息,公司将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保证日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诉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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