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77 证券简称:汇金通 公告编号:2021-08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胜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1,389,487.84元及相关利息
● 对公司的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被告未上诉则正式生效。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无法准确判断该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初872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与HJT STEEL TOWER(NORTH AMERICA)CO.,LTD(以下简称“被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法院依法支持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就与HJT STEEL TOWER(NORTH AMERICA)CO.,LTD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0)鲁02民初872号。公司作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公司货款人民币51,389,487.84元及相关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临时公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2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以及涉外程序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初872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8,354,041.19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为人民币2,960,341.86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478元,由被告负担295,609元,由原告负担18,8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已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期满后被告未上诉则本次判决正式生效。因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无法准确判断该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要求,按照谨慎性原则对被告尚未支付的货款计提了坏账准备,详见公司临时公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公告》(2020-012)(2020-062)。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后续进展情况,积极依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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