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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1-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百货”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2021〕11号、〔2021〕12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南宁百货累计开展海产品贸易43组,其中30组海产品贸易业务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涉及湛江市鲁鑫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市佳通商贸有限公司、湛江市祺琪食品有限公司、湛江汇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和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等8家上游供应商,广西幸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市中祥澳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盈格兰德贸易有限公司等5家下游客户)。南宁百货对上述业务按照真实商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未能如实披露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2016年确认与虚假海产品贸易业务相关的存货资产1,111.57万元,确认营业收入271.14万元;2017年确认与虚假海产品贸易业务相关的存货、预付款分别为8,893.79万元、2,750.25万元,确认营业收入6,954.17万元;2018年确认与虚假海产品贸易业务相关的存货、预付款分别为535.89万元、3,998.79万元,确认营业收入3,436.97万元。

  (一)南宁百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披露不实的定期报告进行更正披露、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极落实整改,规范治理运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南宁百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黎军作为董事长,在南宁百货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签字;覃耀杯作为总经理,在南宁百货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签字;黄永干作为时任董事长,在南宁百货2016年年度报告签字。作为南宁百货董事长(含时任)、总经理,在南宁百货上述年度报告签字,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以上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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