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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86        证券简称:敏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1年11月5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1.5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2%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11月5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11.5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10月24日至2020年11月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年11月4日,公司披露《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28)。

  3、2020年11月9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0年11月9日,公司披露《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29)。

  5、2020年11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1年11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2021年6月11日披露《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3,2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768,0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18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24.16元/股调整为23.92元/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之外,本次授予其他事项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1月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11.50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1月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11.5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1月5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激励对象对公司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独立董事一致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1月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11.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11月5日。

  2、授予数量:11.5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2%

  3、授予人数:7人。

  4、授予价格(调整后):23.9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以上计算结果经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二、监事会对激励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三)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5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11.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申请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已确定2021年11月5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以此为基准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84.34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24%、17.50%(上证指数最近1年、2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32%(申万行业类“电子-半导体”最近1年的平均股息率)。

  (二)本次授予事项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1.50万股,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应当按照归属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测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定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安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敏芯微电子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江苏安孚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四)《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88286      证券简称:敏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5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11月5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1 年11月1日以邮件、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至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李刚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2021年6月11日披露《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3,2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768,0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18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24.16元/股调整为23.92元/股。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1月5日,授予价格为23.92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11.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88286      证券简称:敏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2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24.16元/股调整为23.92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10月24日至2020年11月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年11月4日,公司披露《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28)。

  3、2020年11月9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0年11月9日,公司披露《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29)。

  5、2020年11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1年11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2021年6月11日披露《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3,2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768,0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18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后)=24.16-0.24=23.92元/股。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24.16元/股调整为23.92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安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敏芯微电子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江苏安孚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88286      证券简称:敏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4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11月5日上午10: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1 年11月1日以邮件、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至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庄瑞芬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24.16元/股调整为23.92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1月5日,以23.92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11.5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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