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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阳光照明

  股票代码:600261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英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桂花城初阳苑*******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大道西段568号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退出公司实际控制人)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比例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阳光”)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32.14%的股权。世纪阳光股东分别由陈森洁先生持股65.708%,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8.7267%,陈英女士持股5.5653%组成。

  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桢利”)为公司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2.12%的股权。浙江桢利分别由陈森洁之配偶潘小冲持股90%,陈森洁之女陈英女士持股1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述主体互为一致行动关系,详见下图: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由于陈英女士将持有浙江桢利10%的股份转让给陈森洁先生,转让后不在持有浙江桢利的股份。浙江桢利分别由陈森洁之配偶潘小冲女士持股90%,陈森洁先生持股10%。

  陈英女士将持有世纪阳光5.565%的股份转让给陈森洁先生,转让后陈森洁先生持有世纪阳光由65.708%增加至71.2733%的股份,陈英女士不再持有世纪阳光股份。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为陈森洁先生、配偶潘小冲女士以及女儿陈英女士。以上股权变更完成后,陈英女士退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陈森洁及其配偶潘小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意向;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陈英持有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的股权,持有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5653%的股权。世纪阳光持有公司32.14%的股权,浙江桢利持有公司2.12%的股权,浙江桢利持有世纪阳光28.73%的股权。以上情况,陈英间接持有公司约2.92%的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陈英不再通过世纪阳光、浙江桢利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

  本次股权变动后,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二、 权益变动的方式

  陈英将持有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的股权和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5653%的股权转让给陈森洁。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受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受限制的情况。

  第六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七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报告书中提及的相关协议;

  (三)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陈英(签字):

  日期:

  附表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 英

  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21-048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内部股权构成发生变化,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总数未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涉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发生变化。

  一、 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阳光”)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32.14%的股权。世纪阳光股东分别由陈森洁先生持股65.708%,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8.7267%,陈英女士持股5.5653%组成。

  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桢利”)为公司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2.12%的股权。浙江桢利分别由陈森洁之配偶潘小冲持股90%,陈森洁之女陈英女士持股10%。原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变化情况

  由于陈英女士将持有浙江桢利10%的股份转让给陈森洁先生,转让后不在持有浙江桢利的股份。现浙江桢利分别由陈森洁之配偶潘小冲女士持股90%,陈森洁先生持股10%。

  陈英女士将持有世纪阳光5.565%的股份转让给陈森洁先生,转让后陈森洁先生持有世纪阳光由65.708%增加至71.2733%的股份,陈英女士不再持有世纪阳光股份。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为陈森洁先生、配偶潘小冲女士以及女儿陈英女士。以上权益变动完成后,陈英女士退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完成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因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内部股权构成发生变化,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总数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涉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未发生变化,陈英女士退出公司实际控制人。世纪阳光仍为控股股东,陈森洁先生及其配偶潘小冲女士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世纪阳光、浙江桢利、陈森洁仍为一致行动人。

  3、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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