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层、1101室、1102室、1104室、16-17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涵义:
一、普通术语
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所致;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以内”、“不超过”、“不低于”,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但涉及引用公司内部治理制度时,其定义仍依照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专业术语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财通证券、浙江产业基金、省金控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本公司与受让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该承诺。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之公司或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身份,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东方、浙经建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作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身份,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果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关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监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作为监事身份,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以下简称“触发日”)起15个交易日内,除第一大股东可以选择增持公司A 股股份外,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股份回购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措施。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若公司需公告前述具体稳定股价措施却未如期公告,或明确表示未有股价稳定措施,且公司第一大股东在触发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未选择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日起的第15个交易日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制定增持公司A股股份计划,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前)。
3、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自触发日起,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A 股股份回购方案的,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方案要求公司回购A股股份但未实际履行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关于及时制定股价稳定措施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职责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被暂停自公司处领取薪酬,直至确实履行相关责任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上述违法事实被前述监管机构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若公司本次发行后至回购前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回购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3、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被前述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财通证券、浙江产业基金、省金控、浙江东方、浙经建投承诺:
“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价格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每次减持时,应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配合发行人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并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若上述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五、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严谨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公司将继续重视内部控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公司将通过加强现金流管理及投资管理能力体系建设,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3、继续巩固并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期货行业的龙头地位,不断拓展公司主营业务,建立以经纪业务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为两翼,以境外业务、期权衍生品业务和投资业务为驱动的“一体两翼,三轮驱动”业务体系,不断提升公司主动管理能力,全面推进数字化转型,不断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后适用)》,规定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
(下转C11版)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