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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3版)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下转C5版)

  (上接C3版)

  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触发华塑股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应在华塑股份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华塑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自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应延期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华塑股份的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在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五)执行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在触发本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共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在触发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控股股东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延期向控股股东发放公司股东分红,同时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为止。

  (3)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延期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公司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2、发行人控股股东淮矿集团的承诺

  “在触发本公司增持华塑股份的股票条件成就时,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华塑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华塑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自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延期领取华塑股份股东分红,同时不转让持有华塑股份的股份,直至本公司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为止。”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在触发华塑股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华塑股份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华塑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人自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将延期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华塑股份的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达产增效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提高募投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严格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确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募投项目建设计划,合理安排项目工期,科学组织施工,严格工程“质量、工期、成本、安全”四大控制,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强化内部经营管理,不断降本提质增效

  持续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坚持对标行业先进企业,深入推进内部市场化管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成本管控,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联系,拓展融资渠道,合理运用股权、债权融资工具,优化债务结构和期限,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坚持项目投资安全经济技术一体化论证,规范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确保投资项目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抓住公司作为国企改革“双百行动”试点企业的改革契机,进一步深化公司改革,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和目标利润责任制,推行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实行业绩与薪酬挂钩的激励考核机制,稳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3、积极兑现股东回报,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建立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制定《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积极回报广大投资者;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依规依章行使职权,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成本管控、市场开拓等积极有效措施,持续地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每股收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华塑股份利益。

  (2)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华塑股份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华塑股份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华塑股份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华塑股份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同时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薪酬制度时,将本人薪酬与华塑股份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确保公布华塑股份将来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华塑股份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华塑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华塑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华塑股份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方案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回购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控股股东承诺

  “1、《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华塑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则本公司承诺督促华塑股份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本公司将延期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华塑股份的股份将不得转让(但因赔偿损失资金需要转让股份的除外),直至本公司将承诺完全履行完毕为止。

  5、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华塑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若华塑股份未能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本公司将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延期领取华塑股份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华塑股份股份将不得转让(但因赔偿损失资金需要转让股份的除外),直至华塑股份将承诺的回购股份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本人未依法予以赔偿,自上述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至本人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行使所持华塑股份的股份投票权(如有),并不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

  4、如华塑股份未依据相关承诺依法予以赔偿的,则本人将积极督促华塑股份履行承诺;如未督促,则自上述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至华塑股份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本人将不行使所持华塑股份的股份投票权(如有),并不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天禾律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联国信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矿业权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淮矿集团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公司在所持华塑股份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减持华塑股份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华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华塑股份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2、在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前提下,本公司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遵守下列规定: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上述减持比例时,本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华塑股份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华塑股份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华塑股份所有。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公司从其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在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前提下,本公司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遵守下列规定: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上述减持比例时,本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2、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公司从其规定。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华塑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华塑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华塑股份所有。”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如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本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4)自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酬或津贴。”

  2、发行人控股股东淮矿集团如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华塑股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公司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华塑股份股东大会审议;

  (3)本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华塑股份,同时本公司所持华塑股份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本公司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华塑股份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华塑股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华塑股份,因此给华塑股份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华塑股份或投资者予以赔偿;

  (4)本人所持华塑股份的股票(如有)锁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华塑股份增加薪酬或津贴,不以任何形式接受华塑股份增加支付的薪酬或津贴。”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宏观经济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聚氯乙烯、烧碱等氯碱产品,广泛应用于建材、冶金、轻工、纺织、石油化工、国防军工等国民经济多个行业,产品需求、产品价格和宏观经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聚氯乙烯与烧碱作为基础化工产品,伴随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其上游原料供应和下游消费需求呈现一定的周期性波动,行业受到宏观经济的周期性影响;目前,我国宏观经济稳中向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深入,我国氯碱行业供需关系保持相对稳定,具有持续性。但若随着同行业公司扩大产能或者市场新进入者的增加,整体行业再次进入结构调整,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氯碱行业是充分竞争行业,国内生产厂商众多,部分氯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不断向大型化、规模化、集中化发展;随着国内交通运输体系进一步完善,氯碱行业市场竞争加剧;同时,随着国家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国外同类企业进入国内市场可能性加大,将对国内市场产生影响。

  (三)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经营风险

  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终端消费市场景气度下降、下游市场开工率降低、物流渠道不够畅通,同时也影响消费者信心以及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如重大疫情短期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原油价格下跌影响公司产品价格的风险

  目前市场上成熟的PVC生产工艺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发行人采用的电石法PVC,主要原材料为原盐、电石灰岩、焦炭、兰炭等;另一种是乙烯法PVC,主要原材料为石油。石油价格较高的时候,电石法PVC具备较大的竞争优势,但如果石油价格下跌或者维持在较低水平,可能会影响国内市场不同路线生产PVC的竞争格局,从而导致发行人PVC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五)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部分中间产品与终端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在生产、仓储和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尽管公司有较完备的安全设施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整个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且从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但由于化工行业自身的特性,不能完全排除因生产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偶发性因素引发的安全事故风险。

  (六)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于2016年10月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9年9月复审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三年内、自2019年1月1日起三年内可享受按15%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公司全资子公司无为华塑于2018年7月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三年内可享受按15%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未来如果国家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改变,或者公司的相关指标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导致公司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司的净利润将受到一定影响。

  (七)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日常生产需要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管要求。公司主要从事以PVC和烧碱为核心的氯碱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产品包括聚氯乙烯、烧碱、灰岩、电石渣水泥、石灰等多个品种,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废水、废气、固废和噪音,对环境造成较大压力。随着国家环境污染治理标准日趋提高、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公司环保治理压力和成本将不断增加;尽管公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了环境保护制度和管理体系,配备了相应环保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均已实现达标排放,但不排除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因管理不当、环保设施故障、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公司可能因此遭受监管部门处罚、赔偿其他方损失、被要求停产整改甚至关闭部分生产设施等,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八)公司利润不随水泥灰岩资源市场价格同步上涨风险

  公司目前拥有的杨家岭灰岩矿资源,可以开采电石灰岩及伴生矿水泥灰岩。由于公司在取得该处矿产资源时,与无为县政府、江苏磊达达成配套招商条件,为便于公司及时处置伴生矿水泥灰岩以及保证水泥生产企业无为磊达的原材料供应。公司开采的水泥灰岩按水泥行业标准优先供应给无为磊达用于水泥熟料加工项目,供应价格按照成本加成为基础的长期定价机制执行。

  目前,公司供应给无为磊达的水泥灰岩约为每年600万吨,报告期内,平均销售价格(不含税)分别为22.90元/吨、24.98元/吨、25.20元/吨、25.53元/吨;供应给其他企业的水泥灰岩量较少,报告期内销售价格(不含税)为41.48元/吨、51.93元/吨、87.18元/吨、84.29元/吨。。由于受双方约定的定价机制影响,供应给无为磊达的水泥灰岩不因市场价格上涨而同步上涨,因此,公司利润存在不随水泥灰岩资源市场价格同步上涨的风险。报告期内,该定价机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详见招股意向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三、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之“(二)经常性关联交易”之“1、向关联方销售商品”之“(2)关联销售定价公允性”之“④灰岩产品单价与可比第三方交易价格对比及具体用途”之“E、理论模拟测算无为磊达水泥灰岩定价机制对公司收入、毛利、毛利率的影响”。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专字[2021]230Z2726号”《审阅报告》,公司2021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产业政策、税

  (下转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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