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版)
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其他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巨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巨一科技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巨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联系电话:0551-62207725
传真:0551-62207360
保荐代表人:王凯、葛自哲
联系人:王凯、葛自哲
联系方式:0551-62207725
项目协办人:王奇
项目组成员:孔晶晶、周旭、高琛、丁东、朱一非、王健翔、牛海舟、俞强、夏川、刘志、董楠卿、范汪洋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王凯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监,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雷鸣科化、安科生物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科大智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司尔特公司债项目主办人,科大智能(2015年)、安科生物、科大智能(2016年)、合肥城建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东源电器、科大智能(2014年)重组项目协办人,司尔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作为项目组主要人员参与了思进智能IPO项目、2009年池州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项目、2009年滁州市交通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债券项目和皖通科技重组项目。
葛自哲先生: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负责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项目现场审计工作;曾担任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协办人;曾参与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项目、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曾参与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岳塑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美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巨广、刘蕾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超出本承诺范围的,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承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8、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蕾控制的道同投资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超出本承诺范围的,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承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7、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合工大资产承诺
1、本公司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超出本承诺范围的,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承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王淑旺、马文明、俞琦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超出本承诺范围的,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承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7、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启乡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超出本承诺范围的,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承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6、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朱学敏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超出本承诺范围的,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承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七)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任玉峰、范佳伦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超出本承诺范围的,本人承诺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承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八)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直接股东马振飞、杨连华、王健强、任永强、王体伟、张克林、张正初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超出本承诺范围的,本人承诺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承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九)公司股东扬州尚颀、嘉兴尚颀、美的投资承诺
1、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减持实施时,如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与本承诺不一致或超出本承诺范围的,本企业承诺将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承诺关于股份减持全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减持。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的条件和措施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措施不得停止的除外。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上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下述顺序采取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①公司回购股票;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④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以上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实施上述措施中的一项或数项,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5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具体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相应公告、审批或备案手续,并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股票。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按《公司法》规定予以注销,或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回购股票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同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①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数额的10%,不超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数额的30%。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①董事会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预案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累计额的10%,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累计额的30%。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①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就上述稳定股价事宜,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如下: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在触发本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共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4)在触发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延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放公司股东分红,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为止。
(5)在触发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延期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公司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6)在本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本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书面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积极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在触发本人增持公司的股票条件成就时,如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人将自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延期领取公司股东分红,同时不转让持有公司的股份,直至本人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为止。
(4)如公司未遵守《稳定股价预案》,本人将督促公司履行《稳定股价预案》,并提议召开相关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并对有关议案投赞成票。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积极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在触发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人自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将延期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与“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相关内容。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具体回购方案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具体回购方案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本次发行造成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公司承诺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推进实施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充分利用技术和产品优势、丰富优质的客户资源优势、人才团队优势、区域优势等,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在巩固现有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研发创新力度,完善服务体系,加大国际知名客户的开拓力度,逐步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加大产品和技术开发力度,增强持续创新能力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团队具有多年从事智能装备整体解决方案和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相关行业的经历,能够准确把握行业发展方向和趋势,抓住市场机遇。公司将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平台,持续改善和优化技术研发体系,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品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公司将不断推出具有竞争力且能够满足客户需要的新产品,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公司将有效运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提升盈利水平,增加未来收益。
4、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在确保公司治理完善和内部控制有效的情况下,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管理,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完善业务流程、配置先进设备、改善绩效考核机制等手段,充分挖掘内部潜能,提高运营效率,提升利润水平。
5、严格执行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上市适用稿)》、《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规划》,对上市后三年内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依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督促公司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公布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上市适用稿)》、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规划》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未来公司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上市适用稿)》、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规划》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人将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促使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
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天禾律师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审计、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承诺
本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保荐机构国元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0.95%股份,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不存在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3、本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③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以自有资金补偿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④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⑤自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巨广、刘蕾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③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以自有资金补偿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本人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④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道同投资及合工大资产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企业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③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以自有资金补偿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④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③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以自有资金补偿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本人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方式确定;④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⑤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所有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巨广、刘蕾夫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除刘蕾控制的JEE Automation GmbH正在办理注销手续外,本人目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企业,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在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也不会:
(1)以任何形式从事或支持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以其它方式介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将来不可避免地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主动或在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所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享有优先受让权。
4、本人不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从事任何有损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活动;
5、如果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全部赔偿。
(三)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2)本公司及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3)如本公司违背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为了减少及避免关联交易,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报的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中的地位,为本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方,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3)如果本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股东的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5)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向本人/本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6)如本人/本企业违背承诺,本人/本企业愿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7)本承诺函在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内均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
(四)关于未缴纳部分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就公司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巨广、刘蕾承诺如下:
(1)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未曾就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受到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的行政处罚;
(2)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其所在地政策规定,为全体符合要求的员工开设社会保险金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
(3)若公司或其控制的子公司因未能依法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被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或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的员工本人要求补缴或者被追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或受到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行政处罚的,则对于由此所造成的公司或其控制的子公司之一切费用开支、经济损失,本人将予以全额补偿,保证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已就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等事宜出具了相关承诺。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各项承诺及其约束措施均合法有效。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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