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54
债券代码:163427 债券简称:20泰豪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因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需对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由于激励对象余弓卜、郭兆滨2人合计持有的35,100股限制性股票此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导致无法办理回购注销手续,目前该部分股票已经解除司法冻结,公司需对以上35,100股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以5.14元/股的价格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574,976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0)。
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因激励对象胡健、余弓卜、郭兆滨3 人持有的合计58,500股限制性股票被司法冻结,导致该部分股票暂无法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同意公司采取分批次办理的方式先行将其余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7,516,476股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8)。
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余弓卜、郭兆滨持有的公司合计35,1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解除司法冻结,同意将其2人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100股以5.14元/股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6)。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业绩补偿股份及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1)。在债权申报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因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需对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由于激励对象余弓卜、郭兆滨2人合计持有的35,100股限制性股票此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导致无法办理回购注销手续,目前该部分股票已经解除司法冻结,公司需对以上35,100股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余弓卜、郭兆滨共2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5,1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未回购注销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3,4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1677265),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5,1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1年11月11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因公司已对5,877,458股业绩补偿股份进行回购注销,导致本次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从858,782,308减少至852,904,85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事项尚未完成工商机关变更登记。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内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1月9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