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中昌 公告编号:临2021-07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无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钰昌”)于2020年2月24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美汇金”)提供2018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材料)、业务材料(含购销合同、结算单据)、纳税材料(含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业务管理系统(含存货管理系统、销售管理财通、财务管理系统)以及各银行盖章确认的银行流水等材料供原告及原告委托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查阅、复制。起诉后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经过一审二审程序,2020年9月21日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该案继续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审判决情况
该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做出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5民初2430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披露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知情权诉讼进展公告》(临2021-063)。
三、本次二审判决情况
被告亿美汇金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已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3398号),二审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430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
2、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4305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告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于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向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复制;
3、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2018年1月1日至2020 年6月30日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时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4、驳回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等方面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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