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1-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2.00元(含税),董事会同意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407.09元/股调整为395.09元/股。
公司已于2020年11月9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派息情形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故本次调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卢永华先生就公司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年10月22日,公司以内部公告的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3.2020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0年11月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0年11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0年12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并于2020年12月3日披露了《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7.2020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0年12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并于2020年12月30日披露了《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9.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行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以上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5月12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00元(含税)。2021年6月8日,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2.00元(含税)。
(二)调整方法及调整后行权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407.09元/股-12.00元/股=395.09元/股。
三、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已履行了相关程序,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等相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行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八、报备文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1-050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3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32,135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公司已于2020年11月9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等事项,故本次注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卢永华先生就公司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年10月22日,公司以内部公告的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3.2020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0年11月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0年11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0年12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并于2020年12月3日披露了《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7.2020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0年12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并于2020年12月30日披露了《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9.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以上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后,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因3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32,135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注销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已履行了相关程序,本次注销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注销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注销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八、报备文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1-047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1年11月8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共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竑岩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2.00元(含税),董事会同意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407.09元/股调整为395.0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翟健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
(二)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3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2,135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三)董事会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行权期间即将开始。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按照《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行权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行权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翟健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三、报备文件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1-048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1年11月8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林润元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过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2.00元(含税),公司拟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407.09元/股调整为395.09元/股。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已履行了相关程序,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
(二)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3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2,135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监事会认为:本次注销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已履行了相关程序,本次注销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注销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三)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行权期间即将开始。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行权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行权事宜。
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拟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本次可行权数量等事项进行核实后,认为: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拟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本次可行权数量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行权期间分别为自2021年11月18日、2021年12月17日起12个月,实际行权起始日根据后续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时间确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行权事宜。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三、报备文件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1-051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合计275,146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8%,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为263,146份,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为12,000份。
●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期间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的决策程序
1.2020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卢永华先生就公司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年10月22日,公司以内部公告的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3.2020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0年11月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0年11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0年12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并于2020年12月3日披露了《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7.2020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0年12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并于2020年12月30日披露了《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9.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行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以上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二)历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三)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本次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首次行权。
二、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条件说明
(一)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二)行权期间说明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预留授予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预留授予日分别为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2月17日,根据激励计划上述规定,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期间分别为自2021年11月18日、2021年12月17日起12个月,实际行权起始日以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公告的日期为准。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行权期间分别为自2021年11月18日、2021年12月17日起12个月,实际行权起始日以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公告的日期为准。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行权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行权事宜。此外,因3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将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8日,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7日。
(二)行权数量:合计275,146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8%,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为263,146份,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为12,000份。
(三)行权人数:合计47人,其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46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1人。
(四)行权价格:公司根据派息情况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价格为395.09元/份。
(五)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六)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七)行权安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期间为2021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17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期间为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16日,实际行权起始日以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公告的日期为准;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上市交易。
(八)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行权情况
注:上表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拟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本次可行权数量等事项进行核实后,认为: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拟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本次可行权数量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行权期间分别为自2021年11月18日、2021年12月17日起12个月,实际行权起始日根据后续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时间确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行权事宜。
五、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作为定价模型对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等相关事宜等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即将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行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八、报备文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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