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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公告编号:2021-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12月2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6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11元,公司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5,525,000.0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48,665,534.40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6,859,465.6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518Z0005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管理层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于9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仪器仪表产业园建设项目(第一期)”的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优利德科技(河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源优利德”)提供人民币1.1亿元的无息借款。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河源优利德已开立了“仪器仪表产业园建设项目(第一期)”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于2021年11月8日与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目前,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  方 一: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  方 二:优利德科技(河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     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     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包括甲方一、甲方二,下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901013101337551,截止2021年 11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11,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仪器仪表产业园建设项目(第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 年 /_月 / 日,期限_ /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漆传金、张涛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一、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十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四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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