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1-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原审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957.5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发生在公司重整之前,《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普通债权,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按照对应清偿率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并预留偿债资源,如果最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债务,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一、本次再审申请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7377号﹞。因借款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惠大军因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终1095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法院现已受理。
本次再审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再审申请人(原审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大军,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22号院。
被申请人(原审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李厚文,董事长。
原审一审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郭剑,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化工”),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恒,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河南北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投资”),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丁集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恒,董事长。
二、本次再审申请的理由
因借款合同纠纷,2019年5月,原审一审原告惠大军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惠大军对莲花集团、莲花健康享有2500万元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 5457.5万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6月13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
此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9月作出(2019)豫01民初 1395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审一审原告惠大军对莲花健康享有本金2500万元、利息5457.5万元及以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10月19日止按月息1.5%计付利息的债权。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审理了本案,作出﹝(2020)豫民终1095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1395 号民事判决,驳回惠大军的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6月3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再审申请人惠大军因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终1095号民事裁定,近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法院现已受理。
三、本次再审申请的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终109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一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即再审改判支持惠大军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惠大军对莲花健康享有本金2500万元、利息5457.5万元及以2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1.5%计付利息的债权。
2、请求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最终判决和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本案发生在莲花健康重整之前,因公司重整时法院尚未就惠大军案作出终审判决,因此《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债权,并预留了相应偿债资源。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每家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莲花健康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莲花健康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按照 17.48%的清偿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如果本案最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债务,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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