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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96           证券简称:中大力德         公告编号:2021-08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08号)核准,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力德”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7,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期限6年。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2,700,000张,每张的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评级机构费用、信息披露费、手续费等发行费用合计(不含税)6,133,962.2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3,866,037.73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1]7453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东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中大力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含税)477.00万元,实际到账资金为26,523.00万元(含部分未支付发行费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栗灵芝、张翊维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安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安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年12月31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安信证券、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验[2021]7453号《验证报告》。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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