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104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2021年7月9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甘12破1-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目前,管理人依法接受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并继续审查已申报债权。
截至2021年9月28日18:00,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民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两家意向重整投资人均已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管理人将在陇南中院的指导下,积极依法依规开展投资人遴选工作。
二、风险警示
1、法院已依法受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103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省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辽民终1418号民事判决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进展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原审被告:大连辽渔医院
上诉人恒康医疗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原审被告大连辽渔医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辽宁省高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940元,由恒康医疗负担。
二、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本金部分公司2020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4800万元,利息部分将会对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已就该笔债权在重整程序中进行申报。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院(2021)辽民终141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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