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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1-1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54号),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57,523,333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4.50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8,854,998.5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550,425.2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2,304,573.30元。募集资金已由联合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汇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杭州高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验资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0月1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56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与使用。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冠盛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11月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1:上述募集资金账户包含部分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注2: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银行账号为19045301040031600)系募集资金归集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归集、向其余募集资金专户分配资金及本次发行费用支付使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使用以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公告为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协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4、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协办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协办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邮件抄送兴业证券。开户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协办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及协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及协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及协办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兴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兴业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证券、开户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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