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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1-05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近日收到独立董事刘大江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刘大江先生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辞职生效后,刘大江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鉴于刘大江先生辞职后,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将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刘大江先生的辞职申请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填补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此期间,刘大江先生仍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责。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刘大江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此,公司董事会对刘大江先生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田志伟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津贴标准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一致。

  田志伟先生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聘任为公司独立董事后,将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年修订)》的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热线电话及邮箱,就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田志伟先生简历

  田志伟先生,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9 年2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河南省建材研究设计院财务科主管会计、任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陇海支行营业部经理、富友证券有限公司河南管理总部总裁助理兼总经理、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营业部副总经理、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副总经理、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海合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千惠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北京联合德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常德合银湘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常德合银百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万年县合银百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湖南达峰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苏州筑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合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田志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在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勇所控制的企业中任职;田志伟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中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1-061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于2021年11月26日(星期五)下午15:00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26日(星期五)下午15:00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26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上午 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上午9:15至2021年11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3)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情形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 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23日(星期二)。

  7、 出(列)席会议对象

  (1) 截至2021年11月23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3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以下议案:

  

  2、议案披露情况

  议案1-4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议案5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文件。

  3、特别决议提示

  以上第3-4项议案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暨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单独计票提示

  议案1-3、5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5、涉及选举独立董事议案提示

  议案2中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交所备案无异议,此次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6、涉及关联事项提示

  以上第3项议案在审议时,该议案关联股东方天亮先生、王铁旺先生、陈川先生及其他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应回避表决。

  三、议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事项

  1、 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 登记时间:2021年11月24日-11月2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3、 登记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1-3楼董事会办公室。

  4、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5、 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6、 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2),以便登记确认。信函或传真须在2021年11月25日下午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7、 注意事项: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3。

  六、其他事项

  1、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请参加会议的股东提前半小时入场。

  2、 联系人:欧贤华

  3、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3楼,邮政编码:518110

  4、 联系电话:0755-66823167

  5、 传真号码:0755-66823197

  6、 邮箱:IR@envicool.com

  七、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 单位委托须经法定代表人委托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委托须本人签字。

  附件2: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注:

  1、 请用正楷字填写上述信息(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相同)。

  2、 持股数量请填写截至2021年11月23日15:00交易结束时的持股数。

  3、 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应于2021年11月25日下午17:00之前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 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837投票简称:英维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11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11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 2021年11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1-059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4月8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7年5月17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7、2017年9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7年10月9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17年11月17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

  10、2018年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18年5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2、2018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并于2018年8月7日前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3、2019年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2019年4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5、2019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19年7月9日前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6、2019年7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19年12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8、2020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9、2020年12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021年11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部分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回购数量、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

  (一)回购数量、价格的确定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若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82,09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923549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4.617745股;不送红股。

  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0,258.434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1,501.231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1,482.4107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不送红股。

  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32,223.616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二)回购数量及价格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部分

  原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未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800股,授予价格为30.26元/股,授予日为2017年4月25日。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2,800股×(1+1.4617745)×(1+0.5)≈10,342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派息(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V=30.26元-0.2923549元=29.9676451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1+n)= 29.9676451元÷(1+1.4617745)≈12.173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③派息(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V=12.173元-0.060000元≈12.113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④派息(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V=12.113元-0.150000元≈11.963元

  ⑤派息(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V=11.963元-0.230000元≈11.733元

  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1+n)= 11.733元÷(1+0.5)≈7.822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⑦派息(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V=7.822元-0.180000元≈7.642元

  经过上述调整,本次原2名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7.642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0,342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0031%。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回购价款合计为79,033.56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34,315,904股减少至334,305,562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注:以上数据均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所得,最终以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后下发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原2名激励对象,一名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另一名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两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0,342股,回购价格为7.642元/股。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公司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原2名激励对象,一名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另一名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两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0,342股,回购价格为7.642元/股。

  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除本次回购注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需办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注销登记部分限制性股票等手续外,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1-057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英维克精密温控节能设备中原总部基地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尚需履行招拍挂程序,存在竞拍结果不确定的风险。

  3、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2021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4、本协议中有关产值、税收贡献等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对外投资概况

  公司拟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英维克精密温控节能设备中原总部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拟出资30亿元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运营英维克精密温控节能设备中原总部基地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名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与公司关系:无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郑州高新区国槐街6号

  乙方: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办鸿信工业园9栋

  (二)项目内容

  该项目预计总投资约30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土地、建设成本、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拟选址在化工路以南,碧桃路以东,站北路以北,货运铁路以西合围区,占地约96亩(以实际测量为准)。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土地价格依据最新土地政策执行,土地价格不超过48万元/亩。项目建设周期为自土地具备开工条件之日起三年。

  该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约为15万平方米,建设生产车间、库房、研发办公、仓储及产品展示中心等。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英维克精密温控节能设备中原总部基地、英维克郑州新技术研究院、智能温控节能产品研发与生产基地。

  (三)运营目标

  1、经济效益

  该项目建成运营之日起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产值达5亿元, 第二年产值达10亿元,第三年产值达12亿元,经过不断发展第五年产值可达15亿元,具体经济指标如下表所示。

  前五年年培育期绩效表

  

  2、社会效益

  项目建成投产后三年内拟建设1个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1个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五年内拟建设1个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1个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扶持政策

  1、运营奖励。给予项目单位运营奖励,奖励金额为项目单位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的区级全部留成部分(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从项目建成达产之日起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开始连续奖励三年。

  2、人才奖励。对项目单位年计税收入20万元以上的高管及核心研发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其个人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的70%,从项目建成达产之日起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开始连续奖励三年。

  3、人才周转房。为项目单位高级管理者及核心研发人员提供人才周转房共计50套,所有申请人员需满足人才周转房申请条件,基础房租费用由乙方项目单位支付。

  4、落地奖励。落地奖励为1000万元,兑付时间为:开工(以实际开始施工为标准)奖励50%,主要厂房建成并试产后奖励50%。

  5、享受省市区重点产业相关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高成长企业发展奖励、设备首台套奖励、科研奖励等政策,力争协议签订后五年内奖励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不含上述落地奖励)。

  6、市场开拓支持。积极协调省、市、区政府争取将公司轨道交通、健康环境、数据中心、通讯基站、储能、新能源客车及其他新业务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招标采购和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项目公司的产品。

  7、为项目单位高管及核心技术人才解决子女就近入学问题。

  8、双方拟合作成立产业基金,具体事宜另行约定。

  9、除已明确约定时间节点的奖励政策,其他奖励政策落实起始时间根据项目进度双方另行约定。

  (五)甲方义务

  1、土地交付标准为“七通一平”,即道路、电力、自来水、排水、光缆、天然气、蒸汽通至接驳点(接驳点为建设用地红线附近)及土地平整,满足乙方用地需求,由竞得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2、该地块西侧和南侧需保证可建设出入口,市政规划道路由甲方投资建设,可以且至迟应在乙方项目投产前建设完毕。

  3、设施保障。施工期间保障道路、电力、自来水、排水、光缆通至接驳点,接驳点为建设用地红线附近。由项目单位向相关部门提前申请办理,保证项目单位正常开工建设及生产经营需要,且至迟应在乙方项目投产前建设完毕。

  4、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相关优惠政策申请等手续。

  5、甲方为乙方项目建设和经营提供良好的治安综合外部环境。

  6、甲方负责完成项目用地实现开工的基本条件,并满足乙方需求,确保项目正常施工。

  7、甲方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与当地居民、相关人士或机构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8、甲方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入驻项目,有权予以否决。

  9、甲方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重大项目协调会。

  (六)乙方义务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90个工作日内在郑州高新区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若逾期不履行此项义务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予兑现其支持政策,如乙方已在前述期限内提交工商注册的申请资料,因行政审批迟延导致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间内完成工商注册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2、乙方项目公司注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在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申请项目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证明。如乙方已在前述期限内提交项目备案的申请资料,因行政审批迟延导致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间内完成项目备案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3、在能够如期依法竞拍摘得项目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即正式交地、项目用地达到七通一平开工需要、项目公司办妥项目各项报建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乙方项目公司需开工,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保证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缴纳保证金、首期款、土地出让金等价款。乙方和项目公司应严格依法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在土地具备开工条件之日起,三年内全面建成并投产。

  4、在明确项目选址后,乙方项目公司确定项目建设计划,并报甲方审核备案,乙方项目公司应按审核备案的项目建设计划节点进行建设,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全面履行。

  5、该项目供地流程及方式需遵守《郑州高新区“工业定制地”出让管理办法》,乙方项目公司应按要求适时签署《投资建设合同》及《产业发展承诺书》。

  6、乙方项目公司应当承诺在取得项目土地后10年内,未经甲方同意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郑州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已给予的各项补贴、奖励费用。

  7、乙方确保项目运营期限内,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及运营目标。

  8、乙方项目公司承诺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并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的日常监管。

  9、乙方项目公司承诺研发、生产、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一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以及主张权利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应奖励的,属于甲方的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支付为项目筹备及建设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八)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双方相应审议程序通过之日方可后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公司拟签署合作协议,是为了推进落实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促进公司业务更好的发展,拓展公司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有助于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本次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21年度业绩无重大影响,因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协议的履行预计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3、本次协议的签署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协议尚未签署。

  4、该项目的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5、本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尚需履行招拍挂程序,存在竞拍结果不确定的风险。

  6、本协议中有关产值、税收贡献等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审议程序

  2021年11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英维克精密温控节能设备中原总部基地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该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在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前连续12个月内累计对外投资金额如下,已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英维克精密温控节能设备中原总部基地项目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1-060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及增补非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辞职的情况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近日收到监事冯德树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冯德树先生因个人原因向监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辞职生效后,冯德树先生仍继续在公司的其他岗位任职。

  冯德树先生在任期内辞去监事职务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因此冯德树先生的辞职申请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在此期间,冯德树先生将继续履行其监事职责。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冯德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080,151股,其所持股份的变动将严格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进行管理。

  公司及监事会对冯德树先生在任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二、关于增补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情况

  为保障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转,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戴向阳先生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戴向阳先生简历

  戴向阳先生,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2 年4月生,本科学历。历任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师。现任深圳市英维克科技有限公司测试中心总监。

  戴向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田志伟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和候选资格等情况,我们未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惩戒。独立董事候选人田志伟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田志伟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能力与资格,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增补田志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但该议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原2名激励对象,一名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另一名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两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0,342股,回购价格为7.642元/股。

  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屈锐征  文芳  刘大江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1-056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3日以专人送达的形式向各位监事送出。

  2、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时间:2021年11月9日;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方式:现场。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军先生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秘书欧贤华先生列席会议。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英维克精密温控节能设备中原总部基地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英维克精密温控节能设备中原总部基地项目合作协议》,拟出资30亿元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运营英维克精密温控节能设备中原总部基地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拟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原2名激励对象,一名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另一名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两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0,342股,回购价格为7.642元/股。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请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增补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提名戴向阳先生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监事辞职及增补非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1-055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5日以邮件等形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1年11月9日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3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董事方天亮先生、朱晓鸥女士、屈锐征女士、文芳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齐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英维克精密温控节能设备中原总部基地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英维克精密温控节能设备中原总部基地项目合作协议》,拟出资30亿元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运营英维克精密温控节能设备中原总部基地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拟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提名田志伟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津贴标准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一致。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田志伟先生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聘任为公司独立董事后,将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原2名激励对象,一名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另一名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两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0,342股,回购价格为7.642元/股。

  关联董事方天亮先生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8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此事项发表了法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1年11月)》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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