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354 证券简称:敦煌种业 编号:临2021-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原告上诉
●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持有的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给酒泉寒旱经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敦煌种业”)于2021年11月9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陆港公司”)与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敦煌种业、徐咏勋、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赵林青、王涛买卖合同纠纷案的(2021)新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陆港公司就本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上诉状,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1: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告2: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徐咏勋、被告4: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被告5:赵林青、被告6:王涛
2、诉讼概述
陆港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案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海公司、敦煌种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共计41,584,721.2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9)。
3、民事裁定书
陆港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新01民初181号之三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1)、准许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249,723.61元,减半收取计124,861.80元,由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124,861.81元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3)、陆港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海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奉贤支行的3100690370130008666540账户及310069037018800026092账户的保全措施。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陆港公司与上海公司、敦煌种业合同纠纷一案已在案外达成和解,陆港公司也已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新01民初181号之四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解除对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奉贤支行的3100690370130008666540账户及310069037018800026092账户的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5)。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021年2月22日,公司财务人员收到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酒泉分行的通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酒泉分行开立的部分银行账户(账号:62001640101050510703)被冻结。经公司核实,本次公司部分账户冻结系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措施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5)。
5、公司于2021年3月14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新01明初137号)及民事起诉书。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1: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告2: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徐咏勋、被告4: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被告5:赵林青、被告6:王涛
(2)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货款20,712,801.1元;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货款违约金6,031,920元;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因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9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前次诉讼产生的诉讼费249,723.6元;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前次诉讼产生的保全费5,000元;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前次诉讼产生的保全担保费41,584.72元;以上合计28,131,029.1元 。请求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的补充公告》(编号:临2021-006)
6、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初137号,裁定书内容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酒泉分行营业室开立的银行账户(62001640101050510703)的冻结。
冻结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银行存款28,131,029.10元(账号27130353192000310170)。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2)
二、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新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712,801.1元;
(二)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189,771.37元;
(三)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109万元;
(四)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前一次诉讼的诉讼费损失124,861.80元;
(五)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前一次诉讼产生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函担保费41,587.72元;
(六)徐咏勋、赵林青、王涛对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徐咏勋、赵林青、王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七)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对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给付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455.15元、公告费300元,由农业科技公司、徐咏勋、欢钊公司、赵林青、王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案上诉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9日,公司收到关于本案的民事上诉状,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上诉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徐咏勋、赵林青、王涛。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新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2、本次上诉的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21)新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第(六)、第(七)、(八)项;依法改判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31,920元;改判被上诉人对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全部应付金额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不服金额28,131,029.1元。
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本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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