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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19        证券简称:青岛食品        公告编号:2021-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8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2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7.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81,840,000.0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57,326,924.0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0月13日出具《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100962号)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近日,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路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青食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路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备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7,326,924.03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人民币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用于“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甲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可自主选择付款方式支取使用募集资金。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建、栾培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交易流水。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鉴于募集资金专户的唯一性,为保障甲方权益,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募集资金专户办理各类业务时:(1)服务类收费价格不得高于其他金融机构收费价格;(2)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等金融产品的价格不得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甲方应保证参考价格符合市场公允性。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1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用于“智能化工厂改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甲方: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青岛青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二可自主选择付款方式支取使用募集资金。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建、栾培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交易流水。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鉴于募集资金专户的唯一性,为保障甲方权益,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募集资金专户办理各类业务时:(1)服务类收费价格不得高于其他金融机构收费价格;(2)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等金融产品的价格不得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甲方应保证参考价格符合市场公允性。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14.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100962号)。

  特此公告。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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