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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信托产品部分逾期兑付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813     证券简称:德展健康     公告编号:2021-06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信托产品名称:“渤海信托?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购买金额:4.2亿元人民币(公司自有资金)

  3、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日,共计收到信托产品本金18,370万元及投资收益2,564.56万元,剩余信托产品本金23,630万元及投资收益尚未及时收回,公司购买的信托产品发生部分逾期兑付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总体情况概述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展健康”)于2019 年 9月1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4.2亿元人民币购买渤海信托产品,并于2019年9 月20日披露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046)。

  2019年9月18日,公司购买了由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发行的“渤海信托?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现金宝”或“信托产品”),金额为4.2亿元,期限为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6.1%。

  2020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议案》,同意再次购买上述信托产品,投资期限为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9 月18日,并于2020年 9月2日披露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20-046)。

  截至2021年9月24日(到期日),公司提前收到信托产品本金2,470万元和投资收益109.82万元。2021年9月29日,公司收到信托产品本金9,700万元;2021年10月8日收到信托产品投资收益2,454.74万元;2021年11月3日,公司收到信托产品本金5,000万元;2021年11月9日,公司收到信托产品本金1,200万元;截止至本公告日,共计收到18,370万元本金及2,564.56万元投资收益,剩余本金23,630万元本金和投资收益仍在协商中,尚未收回。

  二、购买信托产品的基本情况

  1、信托计划名称:渤海信托?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集合资金信托

  3、受托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保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投资金额:4.2亿元

  6、投资期限:1年期

  7、信托计划投资范围:(1)现金管理型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通知存款,银行理财,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银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类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券商短期理财、其他信托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的信托产品)及其他现金管理型资产。(2)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所/银行间上市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型基金、中央银行票据、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3)经受托人审核通过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登记并流转的资产。(4)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本信托计划财产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比例可以超过1%,具体投资金额以受托人向保管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上的金额为准。(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化资产。全体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根据需要修改上述投资范围,此项事宜无需经过受益人大会通过。

  三、信托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信托合同签署时间:2020年9月1日

  (二)信托合同签署方

  委托人: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三) 信托计划的基本要素

  1、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渤海信托?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本信托计划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时即为受益人。

  3、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不设上限,具体以推介期及开放募集期实际募集到位的信托计划资金金额为准。

  4、本信托计划期限1年以上,不设固定存续期限。受托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终止信托计划。

  (四) 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受托人仅有义务以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税费、规费和债务(如有)后的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以信托财产分配完毕时实际获得的信托利益为准。

  1、信托利益计算与分配的基本原则

  (1) 受托人仅以扣除信托费用、税费、规费和债务(如有)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包括全部已计提但未分配的信托报酬及风险准备金)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信托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

  (3)受托人于分配日将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划付至受益人用于接收信托利益的指定账户。因受益人上述指定账户变更、撤销或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致使受托人无法按时向受益人进行分配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2、信托利益分配的具体方案

  (1) 信托利益的定期分配

  本信托计划的分配日为《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申购申请表》约定的到期日及定制性(可赎回)信托单位的提前赎回日。

  本信托在存续期限内每期投资的预期收益率以附件一《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申购申请表》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为准,预期收益计算公式为:信托资金余额×该笔信托资金预期年化收益率×当期存续天数÷当年天数。当期存续天数为自各期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起至各期信托计划终止日/提前终止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天数。

  3、关于信托利益分配方案的特别说明

  (1)信托单位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足额分配预期信托利益后,信托单位自动注销;信托单位未得到足额预期信托利益分配,但信托计划终止的,信托单位亦自动注销。

  4、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分配

  (1)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债务(如有)后,根据本合同第9.2.1条的约定分配,即视为履行了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向全体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责任,委托人/受益人对此予以认可。

  (2)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的,则受托人有权将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为止。

  (五)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信托文件规定交付信托财产,并保证其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为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委托人承诺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2)保证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行为需要获得批准或授权的,保证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3)保证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4)委托人须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人条件,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5)保证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保证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等约定;

  (6)保证就加入本信托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7)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3)依法聘任、更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保管银行、律师以及其他服务机构;

  (4)受托人有权转让本信托计划项下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所形成的全部权利。

  (5)在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情况设立开放期,接受投资者/已持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进行申购/赎回信托单位。在开放期内,受益人有权根据《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信托单位,新的投资者可以申购信托单位。开放期次数、开放期期限、申购/赎回规模、条件、方式、预期年化收益率及募集资金的用途等各项事宜均由受托人自行设置决定,具体以受托人网站上的公告信息为准。具体申购、赎回金额、份数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后确定。

  (6)有权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改变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7)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

  (5)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违约责任

  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或保证虚假或不真实,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2、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委托人违约导致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的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委托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四、信托产品无法按期收回的原因

  经公司与渤海信托沟通中,渤海信托相关人员称,上述信托产品无法按期收回的原因为,信托产品的赎回需要根据信托产品投资项目的退出情况进行安排,需履行渤海信托内部赎回审批流程,因此,导致公司申购的信托产品发生了部分逾期未兑付情形。

  五、对公司的影响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公司将该项信托产品列报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结合该信托产品的赎回情况,对信托产品本金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测算,预计信托产品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能影响公司2021年财务业绩,但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现金周转,具体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六、公司采取的措施

  1、根据公司与渤海信托签署的有关协议,该信托产品到期日为2021年9月24日,按合同约定,公司按时向渤海信托提交赎回申请。出现到期未兑付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与渤海信托进行反复沟通,要求渤海信托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相关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渤海信托于2021年9月29日,向公司兑付信托产品本金9,700万元;10月8日,渤海信托向公司兑付信托产品投资收益2,453.74万元。期间,公司持续与渤海信托沟通回款安排,10月25日公司向渤海信托发出了《关于催收到期信托产品本金及收益的函》,10月29日,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与渤海信托相关领导进行会面沟通,渤海信托表示将积极落实兑付资金,将于近期归还部分信托产品本金。11月3日,渤海信托向公司兑付信托产品本金5,000万元,11月9日,渤海信托向公司兑付信托产品本金1,200万元,尚余23,630万元本金和投资收益未兑付。后续公司将根据资金归还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根据磋商及回款情况,同时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3、根据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原控股股东美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林控股)及原实际控制人张湧等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美林控股承诺“若上述理财产品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无法按期收回,则美林控股应在前述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向德展健康补偿上述理财产品无法按期收回的款项。”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若公司购买的渤海信托产品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无法按期回收,公司将督促相关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和承诺。

  4、董事会督促公司管理层加强对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安全评估,加强对已购买理财产品的跟踪评估,确保委托理财的本金安全,维护好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5、监事会督促公司管理层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控投资风险,密切关注理财产品的回款进展情况,尽最大努力维护好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七、风险提示

  1、投资风险:在信托财产出现投资亏损的情形下,存在受托人不能满足赎回、分配等资金需求而提前终止信托进行清算分配的可能,受益人所对应的信托利益可能因此亏损,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2、信用风险: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投资品种,可能因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到期投资品种不能得到及时足额清偿,进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3、受托人风险: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采集和判断发生偏差而使信托财产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4、保管人风险:本信托计划的保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存在因其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5、其他风险:因法律、政策、利率、市场变化、因网络或系统故障等因素,或战争、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该信托产品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但该事项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的具体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管理层积极与渤海信托沟通,催收上述信托产品的兑付款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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