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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1月10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上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天长市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唐开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3,485,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36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8,207,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060%。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3,637,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887%。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5,28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78%。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9,848,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477%。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2,919,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82%。

  4、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485,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207,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增加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988,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919,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唐开健先生及天长市天鼎企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49,497,520股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军、音少杰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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