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中昌 公告编号:临2021-07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下属公司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今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37,765,684.9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有诉讼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公司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今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收到励景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励景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1023号711室C区43号
法定代表人:田菲
被告一:上海今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1882室
法定代表人:厉群南(现已变更为王霞)
被告二: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88号6幢3楼A区3053室
法定代表人:邓远辉(现已变更为王霞)
(二)诉讼请求内容:
1、判令两被告就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基于(2019)沪0115民初89768号民事判决项下未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包括支付原告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2800万元、融资利息人民币35万元、逾期利息(以本金2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起诉日为人民币8,710,684.93元)、律师费损失人民币70万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诉讼的合计人民币37,765,684.93元。
(三)事实和理由
债务人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公司”)因拖欠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普公司”)保理融资款未还,被创普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该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89768号判决,判令中昌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创普公司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2800万元、融资利息35万元、逾期利息(以本金2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损失70万元、保全费5000元。
判决生效后,中昌公司未履行判决规定的还款义务,创普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沪0115执3132号。
2020年10月16日,原告与创普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编号:ZC0011】,创普公司将其对中昌公司及担保人的所有债权(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损失等全部权利)转让于原告,附随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包括房屋抵押权、股票质押权等)也并转让。2020年10月20日原告依照协议约定向创普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2020年10月30日,原告通过EMS快递方式向各债务人及担保人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其债权转让事宜。2021年8月12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沪0115执异13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原告为(2021)沪0115执313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即原告对中昌公司享有基于(2019)沪0115民初89768号判决项下的全部债权。
2021年8月25日,两被告为了保证(2019)沪0115民初89768号判决的充分履行,自愿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两被告自愿为中昌公司拖欠原告基于上述判决产生的全部未履行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债权范围包括判决书中应付的本金、利息、迟延行利息、违约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及其他判决费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债权届满之日起5年。合同还约定如有纠纷由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保证合同》签订后,中昌公司依然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履行保证责任,但两被告却迟迟未清偿债务。中昌公司及担保人至今未向原告清偿分文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原被告共同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两被告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保证义务。现(2019)沪0115民初89768号生效判决已确认了主债务的金额,被告应当对中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的相关说明
1、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凌云为董事长、聘任总裁等议案,厉群南不能继续履行董事长职责,其无权对公司相关事项(包括投资、担保等)作出决策、审批。
2、经查明,诉状中提及的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云克”)、上海今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今采”)与励景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励景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签署的《保证合同》未经公司内部审批,该《保证合同》系上海云克和上海今采时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邓远辉、厉群南自行决策签署,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对签署情况不知情。
3、厉群南作为公司董事,自行签署《保证合同》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监事会已对其该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进行问询并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厉群南截至目前并未给出合理回复。
4、经公司核查发现,在厉群南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公司(指定联系人为厉群南)曾于2021年3月15日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隆安律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委托隆安律所为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其他大额应收账款事宜、公司拖欠大额债务事宜、公司经营活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同时公司已于2021年7月28日按合同约定向隆安律所支付100万元法律服务费。而本次诉讼中,隆安律所又作为原告励景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对上海云克、上海今采进行诉前财产保全。隆安律所在与公司存在法律服务关系期间,在本次诉讼中作为励景公司代理人的行为已明显构成利益冲突,违反《聘请律师合同》相关约定,违背执业利益冲突限制性规定。
5、本次诉讼已冻结上海云克、上海今采部分银行账户,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积极应诉,严格规范内部控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公司及各股东利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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