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诉讼所处的阶段
本公告涉及两宗诉讼,分别为:
诉讼一: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案号:(2020)浙02知民初452号];
诉讼二: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案号:(2020)浙02知民初455号]。
目前两项诉讼仍在审理过程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诉讼一、诉讼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均为被告。
● 涉诉金额:
诉讼一: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缴纳相应诉讼费用,将赔偿金额由100万元变更为2,800万元。
诉讼二: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缴纳相应诉讼费用,将赔偿金额由100万元变更为2,8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仍在审理过程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知民初452号和(2020)浙02知民初455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详情参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5)。
二、 诉讼进展情况
2021年11月10日,公司诉讼代理律师通过电话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询问(2020)浙02知民初452号、(2020)浙02知民初455号案件相关情况,经法官确认原告已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缴纳相应诉讼费用。
(2020)浙02知民初452号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犯ZL201611085580.4号发明专利权的涉案产品,销毁被告的全部涉案产品;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贰仟捌佰万元整(28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0)浙02知民初455号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犯ZL20162130620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涉案产品,销毁被告的全部涉案产品;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贰仟捌佰万元整(28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 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目前,两项诉讼仍在审理过程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产品均是利用自行研发的技术所生产,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宁波广博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自行研发的技术和申请的专利设计、装配及使用相关生产设备进行生产的历史已近20年。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在初始进行设备及产品的研发、生产时,就已经开始对生产技术、工艺及装置申请并取得了相关专利。
公司研发生产的纳米金属粉体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公司认为自身生产经营不存在侵害涉诉专利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和高度重视上述诉讼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仍在审理过程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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