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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21-100

  债券代码:124004           债券简称:中京定转

  债券代码:124005           债券简称:中京定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5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67.7680万份,行权价格为7.35元/股。

  2、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共三个行权期,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期限为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10月25日,实际可行权期限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截至本公告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已办理完成。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满足,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发布的《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调整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采取自主行权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一、期权代码及期权简称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代码:037795,期权简称:中京 JLC1。

  二、行权条件

  1、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届满。

  2、公司及75名激励对象持续满足《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3、公司业绩指标达成,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4、75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均为达到合格或以上,满足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三、行权期限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共三个行权期,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期限为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10月25日,实际可行权期限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截至本公告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已办理完成。

  四、行权数量、比例及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人数共75人,可行权数量为267.7680万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44%,行权价格为7.35元/股。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股权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75名股权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与授予时网上公示情况一致。

  五、可行权日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公告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六、本次行权股份性质及行权后股本变化情况

  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若本次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备注:上表中的总股本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为准。

  七、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情况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刘德威先生、余祥斌先生及汪勤胜先生于公告日前6个月除期权行权外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并承诺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期内合法行权,即行权后 6个内月不卖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九、其他说明

  1、承办券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业务承诺书中承诺其向上市公司和激励对象提供的自主行权业务系统完全符合自主行权业务操作及相关合规性要求。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等信息。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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