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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1-07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特维”)于2021年10月21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公司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信达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平安证券承接。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分别与江苏银行无锡科技支行、兴业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18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67 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3.28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431.76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6,204.4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227.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5月18日全部到位,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5月19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1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1年11月12日,公司已分别与江苏银行无锡科技支行、兴业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年11月2日,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 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上市发行费用支付以及本次 IPO 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毕宗奎、傅鹏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5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该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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