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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1-0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2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202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原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出席现场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284,089,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232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763,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81%。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584,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8%;反对2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4,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8417%;反对26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1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584,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8%;反对26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4,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8417%;反对26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1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关于选举汤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556,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0%;反对29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1726%;反对29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8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1-2项议案经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3项议案经公司八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6日、2021年8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白帆律师、王璐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1-062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的八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汤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汤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2021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汤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汤杰先生正式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汤杰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3日

  附件

  汤杰先生简历

  汤杰先生,男,1980年4月出生,法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历任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企管法规科副科长;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政策与法规主管、政策与法律部副主任;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政策与法律部副主任。自2021年11月12日起,汤杰先生任本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汤杰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汤杰先生除在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外,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汤杰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合适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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