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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1-1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1】第158号),公司就问询函所涉事项进行了书面回复说明。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显示,上述判决结果导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不能继续履职,新换届产生新一届董事会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将继续履职。请你公司说明由第五届董事会继续履职的合法性,第五届董事会相关董事愿意继续履职的依据,以及公司开展重新换届董事会的工作进展情况,并请律师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说明:

  (一)由第五届董事会继续履职的合法性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浙06民终3045号),判决撤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判决撤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公司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2020年4月修订)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司法判决撤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换届结果的情况下,原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已不能继续履职,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短期内也难以及时重新选举产生。因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的第五届董事会在职董事,将依法依规继续履职。

  (二)第五届董事会相关董事愿意继续履职的依据

  2021年11月4日,公司向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的第五届董事会在职董事陈海军、阮光寅、王松涛、何永吉、陈素琴、胡学庆、陈珞珈、范进学、余景选发出《关于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的通知》后,现已收到上述九位董事签署的《承诺函》,承诺其“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直至第六届董事会成员被依法选出。”

  2021年11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继续履职直至公司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

  (三)公司开展重新换届董事会的工作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已就重新换届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有关事宜与富浙资本等股东进行了沟通。公司后续将根据股东提名进展情况,尽快推进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

  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因判决结果导致不能继续履职,重新换届产生新一届董事会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期限届满时仍然履行董事职务的人员将继续履职。

  二、请核查并说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履职以来历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如否,请你公司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请律师就上述决议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说明:

  (一)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履职以来历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情况

  1、董事会决议情况

  2020年11月25日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公司原第六届董事会召开过13次会议并做出决议。

  2、监事会决议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换届议案未获通过,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未能成立。因此,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职,直至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依法产生。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选举产生第六届监事会,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继续履职,不存在由第六届监事会作出决议的情况。

  (二)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履职以来历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的效力

  1、董事会决议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截至目前,除富浙资本诉公司决议纠纷事项外,公司未收到任何有关股东请求撤销第六届董事会决议的通知,且富浙资本未就第六届董事会决议内容提出撤销。

  2021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对原第六届董事会履职期间形成的决议予以确认,该决议合法、有效。

  2、监事会决议效力

  虽然司法判决撤销了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的决定,但是如前所述,由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第六届监事会换届不成功,公司不存在由第六届监事会作出决议的情况。因此,司法判决不会对第五届监事会的相关决议效力产生影响。

  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问询函法意》”)出具日,除富浙资本诉公司决议纠纷事项外,公司未收到任何有关股东请求撤销第六届董事会决议的通知,且富浙资本未就第六届董事会决议内容提出撤销。继续履职的第五届董事会已作出决议确认创新医疗第六届董事会决议,该决议合法、有效。截至《问询函法意》出具日,公司尚未选举产生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继续履职,不存在由第六届监事会作出决议的情况。

  三、请你公司结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以及公司章程,说明公司监事会是否能够正常履职并形成有效决议。如否,请你公司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请律师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说明: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公司《章程》(2020年4月修订)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由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换届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未获通过,因此在改选出的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原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为李小龙、何飞勇、寿田光,监事会成员未少于三人。李小龙、何飞勇为股东代表;寿田光为公司职工代表,因此职工代表的比例未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职工代表及监事会主席通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选举程序选举产生,也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况。三位监事均能正常履职并形成有效决议。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李小龙、何飞勇、寿田光已签署了《承诺函》,承诺其“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直至第六届监事会成员被依法选出”。

  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问询函法意》出具日,公司尚未选举产生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继续履职,并形成有效决议。

  四、请结合前述问题的回复,核实说明公司是否可能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第三款“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情形。如是,请按照相关规则充分提示风险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否,请充分说明依据及合理性,并请律师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说明: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020年11月25日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公司共召开过13次第六届董事会会议、已召开过1次由原第六届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

  截至目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除已公告取消的股东大会外)均正常召开。股东大会均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截至目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次数符合一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一次定期股东大会会议的要求,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虽然公司换届选举的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但是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已出具继续履职的承诺,在2021年11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并形成决议。

  综上,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无法召开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并无法形成相应决议的情形。

  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问询函法意》出具之日,创新医疗不存在无法召开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并无法形成相应决议的情形。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1-105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十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陕民终428号)和《民事判决书》((2021)陕民终451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远程中卫妇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3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做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上述案件判决结果

  (一)《民事判决书》((2021)陕民终428号)(妇科案件)判决结果

  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陕民终42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91795元(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民事判决书》((2021)陕民终451号)(眼科案件)判决结果

  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陕民终45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812元(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此前已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对上述案件涉及的本金和利息计提了预计负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陕民终428号);

  2、《民事判决书》((2021)陕民终451号)。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1-106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1年11月12日召开了第一次临时会议。本次会议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1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陈海军董事长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现场会议董事3名,6名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与会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1、根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浙06民终3045号),公司原第六届董事会已无法继续履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继续履职直至公司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

  2、为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对原第六届董事会履职期间形成的决议予以确认。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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