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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08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43,289,160元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2021年11月12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于2021年11月9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初152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7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作为原告,就合同纠纷事宜,对被告青岛人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国旅联合城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城发公司”)提起诉讼。2021年8月12日,公司收到青岛中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1-临062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旅联合

  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B栋3层302-311共892.56平方米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并责令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请求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按照2014年11月27日国旅联合与青岛城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被告未按时交付房屋应承担的违约金为债务总额的万分之二每日。从2015年5月19日起算至本期履行完毕,截止2021年6月30日违约金暂计19,341,596.69元);

  3、如原告不能取得同安路房产,三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43,289,160元债务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同上);

  4、请求被告人一公司以其持有的青岛国旅联合商贸有限公司10%股权对本案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5、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青岛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初1520号],青岛中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交付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B栋3层302-311号的房产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旅联合违约金,以43,289,1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涉案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

  (三)原告国旅联合有权就被告人一公司持有的青岛国旅联合商贸有限公司10%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43,289,160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国旅联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9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9,954元,由原告国旅联合负担53,689元,由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负担306,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初1520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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