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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1-1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洋生物”)于2021年11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9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阳贵、徐旭平: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生物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开工时间披露不准确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募投项目“年产2.5万吨碳酸钾和1.5万吨碳酸氢钾项目”和“含氟精细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分别为2018年10月和2019年1月。根据公司提交的自查说明及相关公告,上述时间系公司为募投项目支付前期环评、可行性报告等费用的时点,“年产2.5万吨碳酸钾和1.5万吨碳酸氢钾项目”实际开工时间为2020年6月,“含氟精细化学品建设项目”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投入为零。

  二、募集资金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存在较大差异未及时披露,且披露的延期公告仍不准确

  公司“含氟精细化学品建设项目”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为零。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在邵武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备案该项目,备案的建设起止时间为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2021年7月26日,公司项目部发起项目信息变更申请,并经总经理批准对该项目进行延期,将项目拟建成时间由2021年6月变更为2023年6月。

  公司未及时披露项目延期情况并解释募集资金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也未在2021年半年报和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说明上述情况。直至2021年10月19日经董事会审议后才予以披露,且披露称项目将延期至2023年10月,与延期备案的项目建设期间不符。

  三、公司内部控制不规范

  公司存在用印审批、项目变更授权审批、三会记录不规范等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阳贵、董秘徐旭平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大洋生物、陈阳贵、徐旭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函件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99号)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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