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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以下简称“《审核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颁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及规定组织实施发售工作。

  本次网下询价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即EIPO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基础设施基金询价、定价、认购等详细规则,请查阅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布的《发售指引》。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方式与普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有所区别,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基金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最终取得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收益同时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价格波动。本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终止上市风险、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发售失败风险、交易或反向吸收合并失败风险、积极管理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政策变更风险、市场风险、基金份额折溢价风险等。本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本基金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政策风险、处置风险、评估风险、现金流预测的风险、标的公路存在部分合规风险、运营管理机构履职风险、竞争性项目风险及意外事件、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及不可抗力给基础设施项目造成的风险等。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基金发售的报价。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已于2021年11月12日获证监许可〔2021〕361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场内简称为华夏越秀高速REIT,基金代码为180202。

  2、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认购;本基金网下询价和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录入认购信息均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同时需向基金管理人完成网下认购缴款,方可认定为有效认购;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3、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发售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00亿份,本次发售由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投资者发售三个部分组成。初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2.10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70%。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0.90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30%;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1.20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40%。网下发售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0.63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1%,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70%。公众投资者认购的初始基金份额数量为0.27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9%,占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发售数量的比例为30%。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及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由回拨机制确定(如有)。

  4、本次询价日为2021年11月19日,询价区间为6.512元至7.499元。

  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网下询价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21年11月16日公告的《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基础设施基金发售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售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认购数量和未来持有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视为该投资者已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询价及发售的相关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保留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全称: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场内简称和代码:华夏越秀高速REIT,180202

  (二)发售方式和数量

  1、本次发售由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负责组织实施,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以下简称“公众投资者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发售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00亿份。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初始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数量为2.10亿份,网下初始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为0.63亿份,公众投资者初始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为0.27亿份。

  (三)定价方式

  本次发售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询价确定基金认购价格。具体定价方式详见“三、网下询价安排”。

  (四)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中,网下及公众发售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售的基金份额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参与配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总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的部分持有期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五)本次发售重要时间安排

  1、发售时间安排

  注:

  (1)X日为基金份额询价日,T日为基金份额发售首日,L日为募集期结束日。询价日后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发售公告》及后续公布的公告日期为准。

  (2)如无特殊说明,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售,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售日程。

  (3)如因深交所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询价或录入认购信息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联系。

  (4)如果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确定的认购价格高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募集期将相应延迟,届时请以《发售公告》为准。

  2、本次发售路演推介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于2021年11月16日(X-3日)至2021年11月18日(X-1日)期间,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的方式进行本次发售的网下路演,或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本次发售的网上路演。

  二、战略配售

  (一)参与对象

  参与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由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参与战略配售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从如下范围中选择其他战略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二)配售数量

  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份额数量为2.10亿份,占基金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70%。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0.90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30%;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数量为1.20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40%。

  (三)配售条件

  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四)限售期限

  原始权益人越秀(中国)交通基建投资有限公司(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的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在限售届满后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式三方回购等业务的,质押的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全部该类份额的50%,深交所另有规定除外。其他战略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限自本基金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战略投资者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核查情况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文件,同时聘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与将与《发售公告》一并披露。

  (六)认购款项缴纳

  原始权益人越秀(中国)交通基建投资有限公司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将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份额。战略投资者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参与认购。战略投资者可选择使用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参与认购,如选择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则在份额限售期届满后,需将所持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方可进行交易。

  所有战略投资者需根据战略配售协议的规定在认购期全额缴纳认购款。

  本基金收取认购费,具体认购费率见“五、各类投资者认购费用及认购方式”。

  (七)相关承诺

  募集期结束前,战略投资者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按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战略投资者应当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规定,承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规定的持有期限内不得进行转让、交易。

  三、网下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1、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2、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投资者应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指引》《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法规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网下投资者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2)在中证协注册的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因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重大违法违规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为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适当性要求:

  (a)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b)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或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c)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d)符合监管部门、中证协要求的其他条件。

  3、本次发售网下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当在询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1年11月18日(X-1日)12:00前,按照规定向中证协完成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已在深交所开通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且其所属或直接管理的、拟参与本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且符合规定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资产管理产品必须已注册为配售对象。完成上述流程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询价。

  4、财务顾问将在深交所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确认拟参与网下发售的配售对象名称、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等相关信息,同时剔除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账户,完成询价准备的确认工作。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售网下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

  5、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下询价,但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6、投资者若参与本基金询价,即视为其向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7、使用场外基金账户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若持有场内证券账户,应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备场内证券账户。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2021 年11月18日(X-1日)中午 12:00 前通过中信证券公募REITs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https://www.citics.com/reits/login/index.html)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无法上传,投资者可与财务顾问协商确定核查资料的其他传送方式。

  1、投资者需提交的资料包括:《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及资产证明文件;

  此外,除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以及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等;私募基金管理人须提供营业执照。

  2、系统提交方式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录中信证券公募REITs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https://www.citics.com/reits/login/index.html)。注册及填写信息、提交的操作指南可联系财务顾问或基金管理人。

  第一步:登录。登录账号为机构投资者的组织机构代码(不包括“-”);

  第二步:完善“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由于财务顾问及基金管理人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售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第三步:点击左列“项目申报”,在“可申报项目”中选择“华夏越秀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点击“申报”进入;

  第四步:选择全部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并确认;

  第五步:确认已选的配售对象,点击“确定”。请确认需要参与本项目询价的所有配售对象均已勾选,若未选择的配售对象参与了网下询价,财务顾问或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设定为无效报价;

  第六步:按照以下步骤完成“投资者信息报备”。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应的用印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可通过对应链接下载)。

  (2)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

  1)所有投资者均须在系统中填写“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信息”。

  2)除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其余配售对象均须在系统中填写“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可下载配售对象列表模板批量上传。

  3)所有投资者均须在系统中填写“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信息”,可下载配售对象列表模板批量上传。

  4)投资者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上传“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

  ① 所有投资者均须上传用印的《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扫描件,可点击下载文本;

  ② 所有投资者均须上传用印的《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扫描件,可点击下载根据前述填写内容所生成的文本;

  ③ 除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其余配售对象均须上传用印的《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扫描件,可点击下载根据前述填写内容所生成的文本;

  ④ 所有投资者均须上传用印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扫描件,可点击下载根据前述填写内容所生成的文本;

  ⑤ 所有投资者均须上传每个配售对象的资产证明文件。其中,对于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原则上应以询价日前5个工作日(X-5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对于自营投资账户,原则上应以询价日前5个工作日(X-5日)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产规模说明为准;

  ⑥ 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证明文件:A、配售对象如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B、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⑦ 私募基金须上传用印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  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基金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完成提交”。

  3、提交时间:2021年11月18日(X-1日)中午12:00之前,投资者可修改已提交的项目申请信息;在2021年11月18日(X-1日)中午12:00之后,投资者将无法对已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

  4、投资者注意事项: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 2021年11月18日(X-1日)中午12:00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完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报价将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财务顾问将安排专人在2021年11月16日(X-3日)、2021年11月17日(X-2日)的 9:00-12:00、13:00-17:00及 2021年11月18日(X-1日)的9:00-12: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 010-60833844。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根据投资者类型及实际情况的不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信息表和资金规模证明文件、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他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资管产品的出资方为本基金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下询价,但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询价

  1、本次网下询价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X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2、本次网下询价采取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3、本次网下询价的询价区间为:6.512元/份-7.499元/份。任何超出询价区间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网下投资者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报价,每个配售对象报价不得超过1个,且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不得超过3个。

  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最低申报数量为100万份,申报数量须为10万份的整数倍,最高认购量为0.63亿份,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且拟认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询价日前五个工作日(X-5日),即2021年11月12日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网下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相关情况,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采取串通合谋、协商报价等方式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在《发售公告》中披露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认购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份额总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以及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等内容。其中,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每个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数量,以及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1年11月18日(X-1日)中午12:00前在中证协完成本基金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单个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4)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被中证协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财务顾问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财务顾问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及《资产规模信息表》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者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9)其他网下投资者无效申报的情况。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单元代码系办理份额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单元代码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份额登记或份额登记有误,请参与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单元代码,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财务顾问联系。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1、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时,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与其他投资者、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等利益相关方串通报价;

  (3)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4)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未严格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审慎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5)未合理确定拟认购数量,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

  (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8)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

  (9)获配后未恪守相关承诺;

  (10)接受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1)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或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将对网下发售、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投资者的资质条件,及其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时违反上述第1条规定的,中证协按照法规对其采取自律措施并在其网站公布。网下投资者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上述第1条情形的,视为所在机构行为。

  (六)其他要求

  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账户。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不受上述限制。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1、网下询价报价截止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根据本公告的条件,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及其对应的拟认购数量。

  2、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根据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本基金份额发售价格。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确定的认购价格高于上述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基金管理人将至少在基金份额认购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超过的原因,以及各类网下投资者报价与认购价格的差异情况,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理性作出投资决策。

  3、申报价格不低于确定的发售价格且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认购。

  4、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在2021年11月23日(T-3日)(预计)发布的《发售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发售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份额总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如有)、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以及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等。其中,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每个网下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数量,以及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五、各类投资者认购费用及认购方式

  1、本基金发售价格确定后,将在《发售公告》中公布。本基金各类型投资者均以该价格参与认购。具体认购方式和资金交收将在后续刊登的《发售公告》中披露。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战略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4、网下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认购时,应当按照确定的认购价格填报认购数量,其填报的认购数量不得低于询价阶段填报的“拟认购数量”,且不得高于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

  5、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公众投资者认购份额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公众投资者部分向网下发售部分进行回拨。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低于网下最低发售量的,不得向公众投资者回拨。

  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高于网下最低发售量,且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较高的,网下发售部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回拨。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发售数量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70%。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如有),可回拨至网下发售。

  如决定启用回拨机制,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发布公告,披露本基金回拨机制及回拨情况。

  七、各类投资者配售原则及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在完成回拨机制(如有)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各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战略投资者配售

  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缴款后,其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原则上将全额获配。

  (二)网下投资者配售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对进行有效认购且足额缴款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比例配售,所有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最终网下发售份额/全部有效网下认购份额。

  (三)公众投资者配售

  公众投资者的配售将遵循末日比例配售的原则。

  八、投资者缴款

  (一)投资者缴款要求

  各类投资者均应在募集期认购本基金时全额缴纳认购资金。

  网下投资者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提交认购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以及以公众投资者参与认购等属于违规行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上述情形的,将其报价或认购行为认定为无效并予以剔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深交所。深交所将公开通报相关情况,并建议中证协对该网下投资者采取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等自律管理措施。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认购金额的计算及举例

  1、战略投资者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战略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认购费用=0

  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某战略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500万份,经网下询价确定的基金份额发售价格为1.05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5,000,000×1.050=5,250,000元

  即:某战略投资者认购本基金500万份,基金份额发售价格为1.050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5,250,000元,该笔认购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100元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2、网下投资者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网下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缴纳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某网下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500万份,经网下询价确定的基金份额发售价格为1.05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对应的认购费为1000元,假定该笔认购中的有效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5,000,000×1.050+1,000=5,251,000元

  即:某网下投资者认购本基金500万份,基金份额发售价格为1.050元,则其需缴纳的认购金额为5,251,000元,该笔认购中的有效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100元将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3、公众投资者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投资者最终所得基金份额为整数份。

  (1)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按照实际净认购金额确定对应认购费率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实际确认金额与认购金额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元,发行价格1.050元/份。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100,000×0.60%/(1+0.60%)=596.42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0,000-596.42)/1.050=94,670份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94,670份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94,670×1.050=99,403.50元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99,403.50×0.60%=596.42元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99,403.50+596.42=99,999.92元

  退还投资者差额=认购金额-实际确认金额=100,000-99,999.92=0.08元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本基金基金份额94,670份,退还投资者0.08元。

  2)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实际认购费用根据实际净认购金额确定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实际确认金额与认购金额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为1,00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元,发行价格1.050元/份。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1,000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000,000-1,000)/1.050=9,522,857份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9,522,857份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9,522,857×1.050=9,998,999.85元

  实际认购费用=1,000元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9,998,999.85+1,000=9,999,999.85元

  退还投资者差额=认购金额-实际确认金额=10,000,000-9,999,999.85=0.15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本基金基金份额9,522,857份,退还投资者0.15元。

  (2)场内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1)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认购费率根据发行价格与认购份额乘积计算出的金额来确定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份,认购费率为0.60%,假设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0元,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50×100,000×(1+0.60%)=105,630.00元

  认购费用=1.050×100,000×0.60%=630.00元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5,630.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

  2)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固定费用=认购费用

  例:假定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50元/份,某投资者认购10,0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为1,00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0元。则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050×10,000,000+1,000=10,501,000元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501,0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00份。

  认购金额和认购费用以最终确认的认购份额为准进行计算,可能存在投资者实际认购费率高于最初申请认购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最终确认份额以注册登记结果为准。

  注意:上述举例中的“基金份额发行价格”,仅供举例之用,不代表本基金实际情况。

  九、中止发售情况

  当出现以下任意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可采取中止发售措施:

  1、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拟认购数量合计低于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或存在认购份额余额;

  2、出现对基金发售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以上情形,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可采取中止发售措施,并发布中止发售公告。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择机重新启动发售。

  十、募集失败的情形和处理安排

  募集期届满,出现下列任意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100%;

  2、募集资金规模不足2亿元,或基金认购人数少于1000人;

  3、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

  4、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网下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

  5、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

  如果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办理本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业务的财务顾问信息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

  联系人:华夏基金客户服务

  电话:400-818-6666

  (二)财务顾问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张婷、李想、张晓沫、原静雯

  电话:010-6083893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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