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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7版)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转C9版)

  

  (上接C7版)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4,750万股。本次发行8,25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八、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参与配售的情况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与发行人签署《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次发行完成后,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数为2,062,280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2.50%,占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0.62%。上述所获配售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与发行人签署《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次发行完成后,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国泰新点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国泰新点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别获配股数为3,652,596股和3,344,793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4.43%、4.05%,占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1.11%、1.01%。上述所获配售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深圳市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与发行人签署《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附有生效条件的战略投资者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完成后,深圳市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获配股数为2,062,280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2.50%,占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0.62%。上述所获配售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与发行人签署《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附有生效条件的战略投资者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完成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获配股数为1,026,010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1.24%,占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0.31%。上述所获配售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82,5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48.49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40.75倍(每股收益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40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1.19元/股(按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4.25元/股(以2020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00,042.5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1月12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43325号、〔2021〕43391号《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7,315.68万元,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十、募集资金净额:382,726.82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57,924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8,250.00万股。其中,最终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214.7959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344.7041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4,344.7041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690.5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661.3184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9.1816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29.1816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的2018年至2021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37079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1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三季报未经审计,但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21]41955号),并在本公司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1年三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年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2021年三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公司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21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二、2021年三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217,477.82万元,较上年末增长0.92%,负债总额为120,570.57万元,较上年末减少5.72%,主要系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交税费有所降低;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96,907.25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0.60%,来自公司的盈利积累。

  2021年1-9月,公司的各项业务持续推进,实现营业收入154,865.6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7.37%,收入规模显著提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894.1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22%,其增幅增低于营业收入的增幅主要系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拓展,员工人数上升、平均薪酬提升,公司的期间费用等有较为明显的提升。

  2021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9,834.01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61.74%,主要系公司当期执行的项目数量增加,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多,同时员工人数及薪酬水平的提升增加了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出,使得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增幅超过现金流入的增幅。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采购和销售模式以及公司执行的税收政策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认为: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夏静波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投资银行多年,曾主持或参与多个投资银行项目,最近三年曾主持或参与完成安恒信息科创板IPO、安恒信息定向增发股票、吴通控股定向增发股票等项目,拥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夏静波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宁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高级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投资银行多年,曾主持或参与多个投资银行项目,最近三年曾主持或参与完成安恒信息科创板IPO、汉得信息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等项目,拥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李宁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1、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的承诺

  股东曹立斌、黄素龙、朱明华及朱斌出具的《关于所持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等事项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此承诺。

  (3)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若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辞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7)本人现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本人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的情况。”

  2、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作为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的承诺

  股东李强(男)出具的《关于所持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等事项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此承诺。

  (3)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若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辞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辞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半年后,如仍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员工(本人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7)本人现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本人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的情况。”

  3、兼任监事的股东的承诺

  股东李强(女)出具的《关于所持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等事项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辞去监事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5)本人现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本人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的情况。”

  4、作为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的承诺

  股东徐国春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5)本人现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本人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的情况。”

  5、其他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股东陈俊荣、席益华、何永龙出具的《关于所持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等事项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4)本人现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本人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的情况。”

  (二)机构股东的承诺

  1、国泰国贸的承诺

  股东国泰国贸出具的《关于所持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等事项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公司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若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本公司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公司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5)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6)本公司现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本公司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的情况。”

  2、华慧企业、亿瑞咨询及百胜企业的承诺

  股东华慧企业、亿瑞咨询及百胜企业出具的《关于所持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等事项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5)本企业现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本企业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的情况。”

  3、恒兴投资的承诺

  股东恒兴投资出具的《关于所持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等事项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公司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5)本公司现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本公司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的情况。”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见本节之“一、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一)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2、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的股份锁定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张竺斌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辞去监事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5)本人现时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本人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的情况。”

  3、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戴静蕾及季琦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下转C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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