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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候选人公示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1-1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国家能源招标网(http://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发布了《广东公司台山电厂厂区光伏发电综合利用项目EPC工程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根据项目公示结果,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晖光伏”)为上述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为6,610.24万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预中标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广东公司台山电厂厂区光伏发电综合利用项目EPC工程公开招标

  2、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10506656001

  3、投标报价:6,610.24万元人民币

  4、质量、工期及资格能力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公示期:本次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二、预中标项目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此次预中标项目属于公司光伏板块主营业务,公司为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如公司能够签订正式项目合同并顺利实施,预计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在广东区域内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业务市场。此外,在国家“双碳”目标的大背景下,公司在台山电厂内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可减少电厂化石资源的消耗,促进传统能源电力企业与新能源有机结合,助力企业节能减碳,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

  三、风险提示

  目前上述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已结束,但尚未收到中标通知书。本项目最终中标金额以正式签署的合同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1-144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中利集团与永川高新区凤凰湖产业促进中心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双方拟在重庆永川高新区凤凰湖产业园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生产项目,分步利用机关、学校、医院、公共区域、工商业楼宇、居民住宅等现有屋面楼顶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业务,总建设规模约300万平方米,建成后预计总容量达300兆瓦。相关实施细节有待进一步落实和明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订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合作开发协议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经营利润的影响程度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他相关说明之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情况。

  一、协议签署概况

  近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永川高新区凤凰湖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凤凰湖产业中心”或“甲方”)签订了《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为贯彻实落实能源安全战略,确保“碳达峰、碳中和”实现,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与发展,全面实施分布式光伏和绿色低碳智慧城市建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战略合作,签署本协议。

  本事项无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永川高新区凤凰湖产业促进中心

  法定代表人:蒋光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33223809072

  注册资本:255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事业单位

  成立日期:2018年04月19日

  注册地址:永川区凤凰大道777号

  经营范围:负责编制和实施园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园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负责办理园区有关规划、建设和用地手续;负责园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审批、审核投资项目,并为园区企业提供服务。

  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履约能力分析: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永川高新区凤凰湖产业促进中心

  乙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主体

  1、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在重庆永川高新区凤凰湖产业园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在依法设立新公司后,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将由新公司享有和承担,乙方对新公司履行本协议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乙方负责全额出资,自主经营。

  (二)合作措施

  1、乙方在甲方产业园租用厂房进行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生产、运营及应用推广,具体项目协议由项目公司与园区企业另行签订。

  2、企业所得税根据西部大开发政策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按15%计征。

  3、甲方积极协助项目公司争取国家级、重庆市级及永川区级项目资金、人才政策支持,确保符合条件的政策应享尽享。

  4、乙方项目公司员工子女入学享受永川区市民同等待遇,并享受绿色通道。(三)双方义务

  1、 甲方义务

  甲方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证照手续,协调相关部门为项目公司提供便捷服务。

  2、 乙方义务

  2.1、乙方生产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环保要求。

  2.2、乙方确保项目在甲方辖区经营年限不少于25年。

  2.3、乙方租赁厂房投产前必须按规定经甲方或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运营,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4、乙方必须严格按本协议项目内容进行建设运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

  (四)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积极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发展战略,是公司在落实全国推进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优化和推广公司“6+1”绿色智慧光伏电站开发模式,促进公司在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等领域的业务拓展和创新,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凤凰湖产业园是重庆知名的电子信息产业园,对能耗要求较高。此次公司与凤凰湖产业中心达成合作,有利于整个产业园区实现节能减碳,为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搭建新平台贡献力量,发挥示范引领效应。同时,凤凰湖产业中心为公司提供优质的配套服务及资金、税收、人才等政策支持,加速项目快速落地,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协议而对对方产生依赖的可能性。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协议为合作协议,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存在不确定性。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经营利润的影响程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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