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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1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10日以邮件方式发送至全体董事,会议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5人,实际参会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汪国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江西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所列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整改,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编写的整改报告。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清算并注销合资子公司的议案

  为进一步整合公司资源,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经与合资方协商,公司拟对合资子公司-江西世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注销。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办理相关清算、注销事宜。

  《关于清算并注销合资子公司的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110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10日以邮件方式发送至全体监事,会议于2021年11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冯汉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江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如实反映了整改工作内容,整改措施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

  同意2票,反对1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监事潘英曙投反对票,反对理由:

  歪曲事实,借机攻击对方,为刘宜云等违章违法事实辩解。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清算并注销合资子公司的议案

  为进一步整合公司资源,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经与合资方协商,公司拟对合资子公司-江西世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注销。

  《关于清算并注销合资子公司的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     同意2票,反对1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监事潘英曙投反对票,反对理由:

  环保科技公司成立以来,在环保节能工作上做了很有卓有成效的工作,也取得了大量实验数据。AC产品在节能降耗成本攻坚上仍有很多工作可做。建议人员压缩,公司保留。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111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决定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2021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宜云、曾道龙、章慧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公司就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于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召开专题会议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针对性的分析研讨,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就《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切实进行整改,现将具体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开展专项整改的总体工作安排

  为更好地落实江西证监局下发的《决定书》中相关整改要求,公司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由董事长汪国清先生牵头的专项整改工作小组,由汪国清先生担任组长,全面统筹开展本次整改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自查,并逐项提出整改计划,同时要求整改责任人针对《决定书》提出的有关问题,结合自查整改的落实情况,进一步明确后续安排和改进、完善措施,并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做到切实提升公司内控治理水平,更好地保障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

  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公司的整改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规范运作问题

  1、相关董事会会议未提供充分资料

  2020年11月25日,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宜云向全体董事发布《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通知》,提议于2020年11月30日上午9:00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议案为《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具体议案内容为“董事会拟于2020年12月17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各位股东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公司提名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未提供并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情况说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于2020年5月11日届满,由于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江西大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实业”)和控股股东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化高科”)内部在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提名一事上始终无法协调,亦未提供相关候选人的名单、任职资格等材料提交至公司董事会。为依法依规地推动公司换届选举工作,时任董事长刘宜云提议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其提交的《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意仅拟在启动公司换届选举工作,而非正式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进行换届选举。

  整改措施:

  在今后发出召开会议通知后,董事会将加强与各位董事的沟通与说明,避免产生因表述不到位导致董事对于议题产生误解的现象,同时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公司合规治理及规范运作。

  整改责任部门:公司董事会、证券部

  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将持续规范。

  2、相关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召开日间隔时间较短

  2021年7月9日,公司董事长曾道龙根据世龙实业第二十四次监事会决议提议并向全体董事发布《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通知》。7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至召开日间隔时间为2日,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世龙实业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情况说明: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6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1年7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建议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提案的议案》、《关于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建议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提案的议案》、《关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提出的建议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提案及建议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提案的议案》及《关于监事会附条件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议案》,监事会于2021年7月2日作出相关决议并通知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于2021年7月3日上传相关决议公告,并于2021年7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告编号:2021-040)。

  根据监事会主席冯汉华先生于2021年7月2日发送至时任董事会秘书的《关于提请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的相关要求,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推延至2021年7月9日以紧急事项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7月11日召开,会议通知至召开日间隔时间为2日,违反了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

  公司已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部门员工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就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系统性的学习培训。同时,公司工作人员在以后的工作中也将提前征集近阶段需审议的议案,提醒相关人员提前提交议案并及时做好审议规划,避免因议案决策时间较紧而导致匆忙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情况,更好地保障公司董事、监事的知情权。

  整改责任部门:公司董事会、证券部

  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将持续规范。

  3、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未披露新增临时提案相关内容

  2021年5月16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向世龙实业董事会提请增加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具体提案为《关于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议案》。2021年5月17日,公司董事会根据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就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诉张海清、刘宜云返还电化高科、大龙实业公司公章、证照纠纷案作出的(2020)赣0281民初3176号、(2020)赣0281民初290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向世龙实业出具的《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内容,认定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提交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未披露上述新增临时提案内容,未披露将上述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详细依据,合法合规性审查以及法律意见书等内容,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号-股东大会》中“股东大会的提案”第二条的规定。

  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电化高科和大龙实业关于申请人、张海清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一案,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出具了(2020)赣 0281民初2900号、3176号民事裁定书,禁止申请人、张海清在违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章程》以及有损大龙实业及电化高科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公章、财务章等公司证照的行为。2021年1月7日,时任董事会秘书收到乐平市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的《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通知公司“不能接受任何人,任何单位将盖有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公章的文件(特别是对世龙实业高管之间的人事变动的文件)。如文件有违规定,该文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时任董事会秘书章慧琳并未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时任董事长刘宜云,亦未对该事项进行披露。直至2021年5月16日,公司股东大龙实业及控股股东电化高科向董事会提请增加2020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具体提案为《关于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议案》,时任董事会秘书才以上述2021年1月7日收到的法院通知及相关裁定书为由,认定相关新增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提交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并于2021年5月27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特别提示段中,将相关情况予以了概述说明,未披露上述新增临时提案内容、上述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详细依据及法律意见书等内容。

  整改措施:

  1、针对上述公司未披露股东大会通知中关于提案相关内容的情况,公司即刻责成信息披露内部稽查小组,制定内部信息披露责任清单,完善信息披露内部审批制度。进一步强化责任主体信息披露意识,落实信息披露责任机制,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内部制度,全面梳理公司三会文件、三会会议的召集及审议重要事项、特殊事项及紧急事项等程序,形成并制定公司内部审议、决策程序备忘录,并严格按照制定的备忘录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

  3、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强化内外培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促进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三会”的规范化运作水平。

  整改责任部门:公司董事会、证券部

  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将持续规范。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

  1、延期披露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内容

  2021年1月7日,公司收到乐平市人民法院向世龙实业出具《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通知世龙实业“不能接受任何人,任何单位将盖有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公章的文件(特别是对世龙实业高管之间的人事变动的文件)。如文件有违规定,该文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公司迟至2021年5月26日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内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等规定。

  情况说明:

  详见上述(一)董事会、股东大会规范运作问题中第3条: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未披露新增临时提案相关内容的情况说明表述。

  2、延期披露乐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

  2021年8月13日,公司收到乐平市人民法院向世龙实业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法协助执行(2021)赣0281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的事项”。公司迟至2021年8月26日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乐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等规定。

  情况说明:

  公司股东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强投资”)诉李宗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出具了(2021)赣0281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23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除申请人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情形外,禁止被申请人李宗标使用申请人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公章或者以申请人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名义进行书面或网上代表申请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

  鉴于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并未披露以上内容,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向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依法协助执行2307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的事项。2021年8月25日,公司在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错误的将李宗标委托张昌佑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的公司15,299,900股表决票计入有效票数,并于2021年8月26日形成了错误的会议决议公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乐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内容于同日披露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才予以提及。

  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通知书及(2021)赣0281民初2307-1号民事裁定书,通知公司李宗标委托张昌佑于股东大会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的15,299,900股表决票违反了23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事项,不应予以计票,要求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前依法予以更正。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更正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议罢免了曾道龙、刘林生董事职务,更正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汪国清、刘宜云、汪利民、陆豫、蔡启孝5人组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披露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再次更正后 )》(公告编号:2021-087)。    整改措施:

  1、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收到股东大龙实业、电化高科及龙强投资的相关《告知函》及后附的(2020)赣0281民初3176-1号、(2020)赣0281民初2900-1号、(2021)赣0281民初3541号、(2021)赣0281民初2789号民事裁定书,鉴于公司2021年10月24日才获取信息披露专区证书密钥(详见公司2021年10月26日披露的《关于相关公告延期披露的说明》(公告编号:2021-088)),以上股东诉讼进展情况公司在获得信息披露密钥后第一时间内予以了披露,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

  2、针对公司出现以上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公司召开的专项会议中即刻责成了相应的信息披露内部稽查小组,梳理公司截至目前未及时披露的信息并制成备忘录,并督促公司对上述信息逐项予以披露。后续公司将持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细化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流程、审议决策程序,制定相应责任与处罚条款,明确责任人,保证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了解公司重大事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整改责任部门:公司董事会、证券部

  整改时间:已完成,后续将持续规范。

  三、其他问题及整改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2021】第166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监管函就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披露2021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这一事项,警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情况说明:

  根据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的通知书及(2021)赣0281民初2307-1号民事裁定书的要求,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更正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议罢免了曾道龙、刘林生董事职务,更正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汪国清、刘宜云、汪利民、陆豫、蔡启孝5人组成。

  鉴于公司前任董事会秘书章慧琳女士于2021年9月1日向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并将其持有的信息披露专区证书密钥及相关工作资料全部移交至已被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罢免的曾道龙先生。截至2021年10月24日下午17时,曾道龙先生才将信息披露密钥返还至公司。为此,公司未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2021年10月15日前)披露2021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整改措施:

  对于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披露2021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深表歉意,后续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总结及持续整改计划

  此次江西证监局对公司进行的详细、全面地检查,对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内控体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经过梳理和分析,公司深刻认识到了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公司将根据江西证监局下发的《决定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函》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认真持续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提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

  作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是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始终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公司深刻汲取教训,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以本次整改为契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积极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112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清算并注销合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环保科技合资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曹启敏先生的技术团队共同投资600万元设立江西世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科技”或“环保科技公司”),对公司产品生产的新工艺及开发新产品等相关领域的环保处理技术进行合作研发。其中,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330万元投资环保科技,持有合资子公司55%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对外投资设立环保科技合资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

  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清算并注销合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清算并注销合资子公司环保科技,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清算、注销等相关事宜。

  本次清算并注销合资子公司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清算并注销环保科技相关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拟清算并注销的公司概况

  1、企业名称:江西世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塔山工业区

  4、法定代表人:曹龙

  5、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9年04月08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MA38G0UT5Y

  8、经营范围: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固废治理以及节能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服务;节能环保产品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5%;曹启敏45%。

  10、经营情况:

  单位:元

  

  注:2021年1-10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0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审计。

  三、本次清算并注销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1、清算并注销的原因

  公司与曹启敏先生的技术团队共同投资设立环保科技公司,拟在对公司产品生产的新工艺及开发新产品等相关领域的环保处理技术进行合作研发。

  鉴于环保科技自成立以来,其在公司产品环保成本方面的研发达成的效益与设立初期的预期目标存在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整合公司资源,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公司已和合资方曹启敏先生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拟对环保科技公司进行清算并注销。

  2、本次清算并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环保科技为公司合资子公司,由于环保科技未开展实际业务,本次清算并注销环保科技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将相应发生变更,预计对公司的损益影响具体以完成清算注销工作后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后续进展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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