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浙文互联
股票代码:600986.SH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2号587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190号勾山国际中心9号楼
权益变动性质:受让间接股权
签署日期:二二一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江省财政厅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55.4298%的股权,为浙江文投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上市公司浙文影业,存在未能及时审议并披露从关联方借款、未能及时审议并披露购买理财产品、董事会会议程序瑕疵等其他事项,浙文影业董事长蒋国兴、总经理缪进义、联席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玲莉、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邹国栋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2021年10月20日,浙江证监局对浙文影业及蒋国兴、缪进义、王玲莉、邹国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根据浙文影业发布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浙文影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浙文影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中,蒋国兴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总经理,曾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江文投的其他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注:浙江文投除了直接持有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3.08%股权外,还通过表决权委托享有钱文龙、缪进义持有该公司14.34%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履行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作为浙江省文化产业的投资主体和投融资平台,浙江文投致力于发挥国有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优势,以资引资,带动更多产业资本、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助力文化产业转型升级、繁荣发展。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主要系看好数字营销行业广阔的前景,想更好地发挥双方在互联网营销行业的协同效应,对上市公司进行产业资源嫁接和赋能,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经营质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拟参与浙文互联调整优化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受让间接股权,即通过杭州浙文互联投资关系和合伙协议调整,浙江文投控制杭州浙文互联所持上市公司8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的6.05%)对应的表决权。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杭州浙文互联的出资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年11月15日,杭州浙文互联投资关系和合伙协议调整:
(1)执行事务合伙人调整,上海盛德将其持有的杭州浙文互联50万元财产份额转让予浙文暾澜,不再担任杭州浙文互联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且退出杭州浙文互联。
(2)浙文暾澜股权调整,暾澜投资转让浙文暾澜10%股权给博文投资,由博文投资控制浙文暾澜。
(3)管委会调整,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博文投资委派3名委员,临安鸣德委派2名委员(上海鸣德推荐1名委员,临安新锦推荐1名委员),悦昕投资、姚勇杰有权委派代表列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但不参与管理委员会决策。
通过上述调整,浙江文投可通过其控制的博文投资、浙文暾澜,间接控制杭州浙文互联所持上市公司的6.05%表决权。该项调整完成后,杭州浙文互联的出资人情况将变更为如下:
单位:万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文投通过实际控制下的博文投资持有杭州浙文互联29.99%的合伙权益份额,杭州浙文互联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为8,000.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0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浙江文投合计拥有上市公司6.05%股份的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权益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主要协议为浙文暾澜与上海盛德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暾澜投资与博文投资签署关于浙文暾澜的《股权转让协议》;杭州浙文互联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和《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签署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主要内容如下:
(一)《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浙文暾澜与上海盛德签署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甲方):上海盛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杭州浙文暾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其在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浙文互联)的50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方。转让前,甲方在杭州浙文互联持有财产份额情况如下:
财产份额转让完成后,甲方自杭州浙文互联退伙,不再持有杭州浙文互联财产份额,不再担任杭州浙文互联普通合伙人;乙方持有杭州浙文互联100万元财产份额,占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0.05%。
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在杭州浙文互联的50万元财产份额(实缴到位0万元)以人民币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因本次财产份额转让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2、财产份额转让完成后,甲方自杭州浙文互联退伙,不再持有杭州浙文互联财产份额,不再担任杭州浙文互联普通合伙人;乙方持有杭州浙文互联100万元财产份额,占杭州浙文互联出资比例的0.05%。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二)《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杭州暾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杭州博文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其在杭州浙文暾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10.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前,甲方在杭州浙文暾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及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如下:
股权转让后,甲方和乙方分别持有杭州浙文暾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40.00%、60.00%的股权。
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在杭州浙文暾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10.00%的股权计100.00万元(实缴到位20.20万元)以人民币20.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未到位的79.80万元的股权由乙方承担到位义务。
乙方应当在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5日内,将股权转让款支付至甲方以下账户:
杭州暾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科创支行
帐号:1202220909900025307
因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2、股权转让后,甲方和乙方分别持有杭州浙文暾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40.00%、60.00%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3、股权转让后,甲方在杭州浙文暾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中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权利义务由乙方按照出资比例承继。
(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九州街599号
第五条 本合伙企业在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经营期限为 10年。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合伙企业委托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及其收益,进行创业投资,为合伙人谋求最大化的投资收益。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 合伙企业由5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1个,有限合伙人4个。
普通合伙人:杭州浙文暾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85-1号317室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0.05%。该出资于2023年6月30日前全部到位。
有限合伙人一:杭州临安鸣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九州街599号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10,0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54.9725%。该出资于2023年6月30日前全部到位。
有限合伙人二:杭州博文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2号587室-1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60,0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29.9850%。该出资于2023年6月30日前全部到位。
有限合伙人三:杭州悦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999号9号楼103-2室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0,0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9.9950%。该出资于2023年6月30日前全部到位。
有限合伙人四:姚勇杰
法定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安吉路18号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0,0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4.9975%。该出资于2023年6月30日前全部到位。
第九条 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普通合伙人,即杭州浙文暾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3、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根据合伙人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6、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7、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2)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3)修改合伙协议内容。
8、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但有限合伙人除外。
9、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和授权,合伙企业设置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对合伙企业日常运营事务和重大事项行使管理和决策职权。
除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外,合伙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决定合伙企业增加/减少出资事项;
4.决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事项;
5.决定合伙企业财产处置事项;
6.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事项等;
7.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
8.决定合伙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9.决定合伙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10.决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事项;
11.决定聘任或解聘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一般雇员;
12.聘用代理人、会计师对合伙企业管理提供服务并支付相应报酬;
13.为合伙企业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和解、调解、仲裁等,以解决合伙企业有关争议;
14.采取为维护合伙企业权益所必须的措施或行动。
第二条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博文投资委派3名委员,临安鸣德委派2名委员(由上海鸣德推荐1名、临安新锦推荐1名),悦昕投资、姚勇杰有权委派代表列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但不参与管理委员会决策。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从合伙企业领取报酬。
第三条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博文投资委派的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审议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第3至6项事宜并作出决议,须全体委员同意;就其他事宜作出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六条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浙文暾澜,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2.制定并组织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3.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调配、使用合伙企业资金。
4.定期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管理委员会汇报。
5.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动。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可以就合伙企业事务聘请财务顾问、律师、评估师、分析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相关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八条合伙企业全部印章、营业执照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保管,合伙企业的资金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安排资金调配、使用事宜;合伙企业的财务经理由浙文暾澜进行委派,合伙企业的出纳人员由上海鸣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委派。上述安排不构成博文投资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杭州浙文互联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抵押权、质押权、其他担保权利或其他形式的权利瑕疵或权利限制,没有被采取冻结、查封或其他强制措施。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不存在杭州浙文互联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时间为因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合伙协议》和《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即2021年11月15日。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受让间接股权,即通过杭州浙文互联投资关系和合伙协议调整,浙江文投控制杭州浙文互联所持上市公司8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的6.05%)对应的表决权。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合伙协议》和《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受让间接股权,即通过杭州浙文互联投资关系和合伙协议调整,浙江文投控制杭州浙文互联所持上市公司8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的6.05%)对应的表决权,涉及资金支付的情形为暾澜投资将在浙文暾澜的10.00%的股权以人民币20.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博文投资。
博文投资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所需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合法自筹资金。
第六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合伙协议》和《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5、本次交易相关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军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5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浙文互联 公告编号:临2021-100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受让间接股权,不触及要约收购。
● 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浙文互联”)持有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文互联”、“上市公司”或“公司”)8,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05%)。本次权益变动前,杭州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文投”)通过投资关系和协议控制杭州浙文互联所持上市公司8,0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6.05%),浙江文投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财政厅。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均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5日,杭州暾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暾澜投资”)与杭州博文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文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暾澜投资将其持有的杭州浙文暾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文暾澜”)10%的股权转让给博文投资。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博文投资持有浙文暾澜60%的股权,暾澜投资持有浙文暾澜40%的股权。博文投资为浙江文投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浙江文投对浙文暾澜拥有实际控制权。
2021年11月15日,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签署《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和《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浙文暾澜与上海盛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德”)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对杭州浙文互联合伙人及合伙协议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根据各方新签署的合伙协议,上海盛德将其持有的杭州浙文互联50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浙文暾澜,不再担任杭州浙文互联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且退出杭州浙文互联。调整完成后杭州浙文互联的出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管理委员会调整。根据杭州浙文互联全体合伙人新签署的合伙协议,管理委员会仍为杭州浙文互联的决策机构,对杭州浙文互联日常运营事务和重大事项行使管理和决策职权。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杭州博文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文投资”)委派3名委员,杭州临安鸣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临安鸣德”)委派2名委员(由上海鸣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鸣德”)推荐1名委员,杭州市临安区新锦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安新锦”)推荐1名委员),杭州悦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悦昕投资”)、姚勇杰有权委派代表列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但不参与管理委员会决策。
杭州浙文互联合伙人及合伙协议调整后,除合伙企业增加/减少出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合伙企业财产处置、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等事项须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外,其他事宜均经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即可,即博文投资对管理委员会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杭州浙文互联普通合伙人为浙文暾澜,其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具体负责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
基于上述协议,浙江文投全资子公司博文投资对杭州浙文互联重大事项决策具有实质性影响,其控股子公司浙文暾澜负责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即浙江文投实现对杭州浙文互联实际控制,并进而控制杭州浙文互联持有的上市公司6.05%股份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权益控制关系图如下:
二、信息披露人基本情况
三、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合伙企业由5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1个,有限合伙人4个。
普通合伙人:杭州浙文暾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85-1号317室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0.05%。该出资于2023 年6月30日前全部到位。
有限合伙人一:杭州临安鸣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九州街599号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10,0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54.9725%。该出资于2023 年6月30日前全部到位。
有限合伙人二:杭州博文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2号587室-1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60,0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29.9850%。该出资于2023 年6月30日前全部到位。
有限合伙人三:杭州悦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999号9号楼103-2室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0,0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9.9950%。该出资于2023 年6月30日前全部到位。
有限合伙人四:姚勇杰
法定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安吉路18号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0,0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4.9975%。该出资于2023 年6月30日前全部到位。
第十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普通合伙人,即杭州浙文暾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3、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根据合伙人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6、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7、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2)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3)修改合伙协议内容。
8、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但有限合伙人除外。
9、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和授权,合伙企业设置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对合伙企业日常运营事务和重大事项行使管理和决策职权。
除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外,合伙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决定合伙企业增加/减少出资事项;
4.决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事项;
5.决定合伙企业财产处置事项;
6.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事项等;
7.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
8.决定合伙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9.决定合伙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10.决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事项;
11.决定聘任或解聘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一般雇员;
12.聘用代理人、会计师对合伙企业管理提供服务并支付相应报酬;
13.为合伙企业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和解、调解、仲裁等,以解决合伙企业有关争议;
14.采取为维护合伙企业权益所必须的措施或行动。
第二条 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博文投资委派3名,临安鸣德委派2名(由上海鸣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推荐1名、杭州市临安区新锦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推荐1名)。
悦昕投资、姚勇杰有权委派代表列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但不参与管理委员会决策。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从合伙企业领取报酬。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博文投资委派的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审议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第3至6项事宜并作出决议,须全体委员同意;就其他事宜作出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六条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浙文暾澜,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2.制定并组织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3.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调配、使用合伙企业资金。
4.定期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管理委员会汇报。
5.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动。
(三)《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上海盛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杭州浙文暾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其在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浙文互联”)的50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方。
财产份额转让完成后,甲方自杭州浙文互联退伙,不再持有杭州浙文互联财产份额,不再担任杭州浙文互联普通合伙人;乙方持有杭州浙文互联100万元财产份额,占杭州浙文互联出资比例的0.05%。
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在杭州浙文互联的50万元财产份额(实缴到位0万元)以人民币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乙方应当在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5日内,将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因本次财产份额转让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2、财产份额转让完成后,甲方自杭州浙文互联退伙,不再持有杭州浙文互联财产份额,不再担任杭州浙文互联普通合伙人;乙方持有杭州浙文互联100万元财产份额,占杭州浙文互联出资比例的0.05%。
3、本协议经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杭州暾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杭州博文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其在杭州浙文暾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10.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股权转让后,甲方和乙方分别持有杭州浙文暾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40.00%、60.00%的股权。
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在杭州浙文暾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10.00%的股权计100.00万元(实缴到位20.20万元)以人民币20.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未到位的79.80万元的股权由乙方承担到位义务。
乙方应当在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5日内,将股权转让款支付至甲方账户。
因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2、股权转让后,甲方和乙方分别持有杭州浙文暾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40.00%、60.00%的股份。
3、股权转让后,甲方在杭州浙文暾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中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权利义务由乙方按照出资比例承继。
4、本协议经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所涉后续安排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均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浙江文投需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文互联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 报备文件
《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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