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1-099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金额:225,868,610.04元,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仲裁方的案件金额为198,931,203.93元,作为被告/被申请仲裁方的案件金额为26,937,406.1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未转让债权诉讼案件计提坏账准备共1,285万元。已结案件对公司本年归母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368.04万元;剩余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判决,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力医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新增涉及诉讼及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为22,586.8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3.71%。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整体情况
二、 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与共友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陶斌辉、赵红跃、黑龙江祥和共友智慧工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借款纠纷【(2021)鄂0112民初2504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共友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陶斌辉
被告三:赵红跃
被告四:黑龙江祥和共友智慧工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担保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还款义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借款本金及费用总额1,603,84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603,840元为基数从 2019年 5月 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暂时计算至2021年2月17日为524,455元;(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在被告一欠付本金、违约金的范围内,在被告二持有的共友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范围内进行受偿;(4)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在未缴纳增资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目前一审尚未开庭。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143.20万元。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二) 与黑龙江共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陶斌辉的借款纠纷【(2021)鄂0112民初4239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黑龙江共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陶斌辉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担保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还款义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借款本金2,876,16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2,876,160元为基数从 2019年 5月 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暂时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为1,072,808元;(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在被告一欠付本金、违约金的范围内,在被告二持有的共友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范围内进行受偿;(4)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1年8月12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目前一审尚未判决。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256.80万元。
因案件尚未判决,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三) 与赵红跃、黑龙江祥和共友智慧工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2021)京0108民初22583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赵红跃
被告二:黑龙江祥和共友智慧工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及增资扩股协议》,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股份转让的工商备案手续,被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6,6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6,6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暂时计算至2021年2月17日为1,304,82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1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目前一审尚未判决。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股权转让款660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因案件尚未判决,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四)与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2021)鲁0104民初4701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一: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与被告二签订了《合作协议》,因配送费产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配送费提成7,887,500元及利息(以配送费实际发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双方已达成和解,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在与医院对账后,被告二已于2021年8月5日支付原告5,881,259.85元配送费,对公司本年归母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224.96万元。
(五)山东润诚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的运输合同纠纷【(2021)鲁0104民初7063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润诚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2、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合作协议》,因合作中相关业务的配送费产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配送费432万元及利息(以配送费实际发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1年9月23日在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经过双方质证,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与事实不符,等待法院判决。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六)公司与襄阳市科瑞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海波、罗斌、杨忠平、谢兵的借款纠纷【(2021)鄂0112民初6759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襄阳市科瑞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二:王海波
被告三:罗斌
被告四:杨忠平
被告五:谢兵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二、三、四、五分别以其持有的被告一的股份为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与原告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担保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5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5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四立即配合原告办理股权质押手续;(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二、三、四、五对质押股份处分后所得款项在第(1)、(2)、(3)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被告二、三、四、五在被告一对第(1)、(2)、(3)项诉讼请求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目前一审尚未开庭。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195万元。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七)公司与十堰市太和医院的买卖合同纠纷【(2021)鄂03民初268号】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十堰市太和医院
2、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因合同款项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8月31日所欠的合同款29,175,295.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38,649元(以28,778,538.1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21年1月1日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最终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设备残值损失318.49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及差旅费。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双方已签订《调解协议书》达成和解,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被告向原告支付25,125,315.6元,对公司本年归母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237.39万元。
(八)公司与刘贞、姜寿林、李柏雄、李志忠、广西信禾通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的合作纠纷【(2021)桂01民初2614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刘贞
被告二:姜寿林
被告三:李柏雄
被告四:李志忠
被告五:广西信禾通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五、被告四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与被告一、二、三签订《股权增资协议》,因被告五未完成目标利润,原告被告对合作协议产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五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28,745,685元;(2)请求五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的逾期支付利息1,752,289元(以28,745,68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20年1月1日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最终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请求被告一、二、三共同向原告支付按投资成本4,000万元及以4,000万元为基数资金占用费的股权回购款共计5,200万元(资金占用费以年利率10%自2018年7月1日暂计至2021年7月1日,最终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4)请求被告五向原告支付2017年至2020年间未分配利润3,556,102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差旅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双方已和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出具调解书,被告一、二、三同意对原告所持有的被告五10%的股权进行回购,并对原告进行现金补偿及分红,股权回购、现金补偿及利润分红的款项合计人民币7,600万元,对公司本年归母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355.61万元。
(九)公司与费敏、苏州苏大赛尔免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SHDS20210186】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费敏
被申请人二:苏州苏大赛尔免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仲裁请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与被申请人一、二签订了《投资协议》,现因股权退出及利润分配问题产生纠纷,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一、二共同回购申请人所持有的被申请人二10%的股权;(2)被申请人一、二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2028万元(投资本金1,300万元+年利率8%的资金占用费(以1,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2日暂计至2021年11月21日));(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5万元以补偿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21年10月20日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十) 公司与王海波的债务纠纷【(2021)鄂0961民初4499】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海波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债权确认协议》,债务到期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偿还债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814,384.3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378元(利息计算:以907,192.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0.05%,从2021年7月1日暂计至2021年9月1日;最终利息金额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1,438元(以1,814,384.33元,按利率10%计算);(4)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股权质押手续,被告将其持有的襄阳市溯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5%的股权及襄阳市科瑞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4.51%的股权质押给原告;(5)判令原告对被告在第(4)项诉讼请求中质押股权处分后的所得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
3、 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目前一审尚未开庭。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十一)公司与菏泽金豆创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火立龙的借款纠纷【(2021)鄂0112民初7675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菏泽金豆创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火立龙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04万元(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5日暂计至2021年11月4日,按年利率6.8%计算,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8万元(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5日暂计至2021年11月4日,按年利率8.6%计算,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请求判令由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一对质押股权(武汉金豆医疗数据科技有限公司8%的股权)处分后所得款项在第(1)、(2)、(3)、(4)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收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目前一审尚未开庭。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30万元。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十二)与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2021)鲁0104民初9125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一: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与被告二签订了《合作协议》,因配送费产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配送费提成3,548,500元及利息(以配送费实际发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3、 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的传票,目前一审尚未开庭,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十三)与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2021)鲁0104民初9126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一: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与被告二签订了《合作协议》,因配送费产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配送费提成6,050,000元及利息(以配送费实际发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的传票,目前一审尚未开庭,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
(十四)与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2021)鲁0104民初9127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一: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与被告二签订了《合作协议》,因配送费产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配送费提成4,732,500元及利息(以配送费实际发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收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的传票,目前一审尚未开庭,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整体影响。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未转让债权诉讼案件提坏账准备共1,285万元。
已结案件对公司本年归母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368.04万元;剩余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判决,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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