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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11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七人,实到七人。会议由董事长邓伟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会议审议情况

  1.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贵州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1月1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贵州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贵州中伟兴阳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1月1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贵州中伟兴阳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1月1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9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贵州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伟股份”)于2021年11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贵州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贵州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伟新能源”)通过增资扩股形式引入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贵州工业基金”),且中伟股份同步参与本次增资扩股,本次增资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对应1元人民币。

  因贵州工业基金属于公司关联方,本次增资扩股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及深交所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一、增资事项概述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中伟新能源通过增资扩股形式引入新的投资者,本次增资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对应1元人民币,由贵州工业基金增资30,000.00万元,其中认缴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由中伟股份增资27,500.00万元,其中认缴注册资本27,500.00万元。增资完成后,贵州中伟新能源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5,000.00万元增加至62,500.00万元,贵州工业基金持有48.00%股权,中伟股份持有52.00%股权,贵州中伟新能源为中伟股份的控股子公司,不影响合并报表范围。

  

  因中伟股份监事李德祥先生曾在2021年3月之前担任贵州工业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贵州省贵鑫瑞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贵州工业基金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增资方情况介绍

  1.增资方基本情况

  增资方名称: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55号贵州金融城中央商务区10号楼9层9001号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贵州省贵鑫瑞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AKDY7A35

  成立日期: 2021年3月29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合伙人信息:

  

  2.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关联关系

  因中伟股份监事李德祥先生曾在2021年3月之前担任贵州工业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贵州省贵鑫瑞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贵州工业基金为公司关联方。

  4.贵州工业基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增资前)

  公司名称:贵州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2号干道与1号干道交汇处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股东信息:中伟股份持股100%

  法定代表人:邓光明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90MA7C3WRW8A

  成立日期:2021年11月3日

  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权属情况:贵州中伟新能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所持有的贵州中伟新能源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其他说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贵州中伟新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贵州中伟新能源成立于2021年11月3日,暂无完整财务报表。

  四、交易的定价依据

  因贵州中伟新能源属于新设立公司,尚未开展实际运营,本次交易定价是在综合考虑了贵州中伟新能源的未来发展等因素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确定增资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对应1元人民币。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五、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增资方):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目标公司原股东):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目标公司):贵州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拟对丙方进行增资扩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丙方的增资并成为丙方的新股东;就本次增资扩股事宜,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治理

  1.1甲方暂不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协议1.3条款不适用。但甲方享有随时派出1名董事、1名监事的权利,若派出,甲方乙方应按照本协议1.3条款修改丙方章程,其他的董事、监事由乙方、丙方推选产生。

  1.2丙方股东均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丙方股东会就下列事项的决定需经代表丙方二分之一(含)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为有效: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3)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报告;

  (4)审议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工作规则);

  (5)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知识产权、商标、土地使用权、房产等重大资产的处置;

  (8)丙方的上市计划,包括中介机构(券商、保荐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上市主体、上市时间、地点、价格等;

  (9)订立任何投机性的互换、期货或期权交易,进行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11)丙方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以下事项须经丙方全体股东三分之二(含)以上一致同意:

  (1)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控股股东转让其股权导致其失去控股地位;

  (4)对丙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对丙方接受新的增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丙方或下属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丙方的重大资产(重大资产认定标准参照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认定)重组。

  (8)公司与关联方(关联方指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各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投资的企业等)进行的非经营性的关联交易;

  (9)丙方或下属公司重要对外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上一季度末净资产总额的30%(含)或在6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总额的50%(含);

  (10)丙方为股东或任意第三方提供大于100万元人民币担保(原已有的担保到期后的继续担保、丙方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正常生产经营融资担保除外);

  1.3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般事项涉及决策事项的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其中第(14)至(15)项所有董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定的公司新的增资扩股方案;

  (8)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9)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2)拟定的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1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4)丙方为股东或任意第三方提供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人民币担保(原已有的担保到期后的继续担保、丙方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正常生产经营融资担保除外);

  (15)丙方或下属公司重要对外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上一季度末净资产总额的10%(含)-30%(不含)或在6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总额的30%(不含)-50%(不含)。

  1.4丙方应按照公平、公允的原则签署相关协议,以明确权利义务,并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因关联交易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侵害,丙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担对公司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1.5甲方权利。甲方作为股东享有对丙方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甲方有权取得丙方的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和资料,甲方有权向丙方管理层提出建议并听取管理层关于相关事项的汇报。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和信息:

  (1)每日历月度最后一日起25日内,以电子版方式提供该月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每日历季度最后一日起30日内丙方应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或电子版季度财务报告;每日历半年最后一日起 30日内丙方应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或电子版半年财务报告;

  (2)每日历年度结束后的4月30日前应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无误的合并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在不违背《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供其他统计数据、财务和交易信息,以便甲方被适当告知丙方的公司信息以保护自身利益;

  (4)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丙方进行临时或年度审计,丙方有义务进行配合。

  1.6增资款使用要求。甲方享有对增资款使用的监管权,丙方使用增资款不得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在甲方需要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按月/季度/年书面报告增资款的使用情况,丙方应在增资完成后的一年内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使用权限。

  1.7在甲方作为丙方股东期间,若丙方启动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IPO上市工作,甲方有义务根据相关要求,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以确保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目标能顺利达成。

  (二)股权转让限制及增资

  2.1丙方在IPO或被整体并购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实际控制人不得向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较大比例的丙方股权/股份(认定标准为乙方累计转让股权比例超过丙方股权/股份的10%),乙方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股权使该第三方成为丙方第一大股东,或发生导致丙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其他行为。乙方及乙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范围内的控股公司间股权转让不受本条限制。

  上述约定的转让股权包括但不限于以协议方式而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转让。丙方保证,甲方持有丙方股权期间,丙方的公司章程应根据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作出相应的规定。

  2.2优先认购增资权。丙方另进行增资扩股的,甲方有权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购买权;丙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甲方同样适用本条约定。但甲方以书面形式放弃优先认购增资权的情形除外,甲方接到丙方增资扩股认购通知后,未在15个工作日内行使优先认购权的,视同甲方放弃优先认购增资权。

  2.3优先受让权。投资完成后,丙方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乙方及乙方控股股东范围内的控股公司内部股权转让除外),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甲方享有按股权比例优先受让权。丙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甲方同样适用本条约定。但甲方书面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形除外。

  2.4共同出售权。在不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乙方作为转让方拟向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乙方及乙方控股股东范围内的控股公司内部股权转让除外)转让其所持有的较大比例的丙方股权/股份(认定标准为乙方累计转让股权比例超过丙方股权/股份的10%),或是向第三方转让股权使该第三方成为丙方第一大股东,则甲方有权以与乙方拟向受让方转让股权相同的价格、条款和条件,优先向受让方出售甲方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丙方股权,且乙方、丙方有义务促使受让方以该等价格、条款和条件优先购买甲方所持有的丙方股权。但甲方书面放弃共同出售权的情形除外。

  (三)知识产权的占有与使用

  乙方和丙方共同承诺并保证,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本协议签订之时及本协议签订之后,丙方是公司名称、商标和专利、商品名称及品牌、网站名称、域名、专有技术、各种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知识产权、许可权的唯一的、合法的所有权人或已获得所有权人的充分授权;上述知识产权均经过必要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且所有为保护该等知识产权而采取的合法措施均经过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并保证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保证其权利的持续有效性。

  (四)特别约定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的规定,丙方应当严格对外担保管理,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按股比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严控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的目的

  贵州中伟新能源主要从事镍资源投资、冶炼,锂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的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运作。本次增资扩股,有利于增强贵州中伟新能源的资本实力,加快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

  2.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对贵州中伟新能源的持股比例由100%下降至52.00%,贵州中伟新能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贵州中伟新能源在未来经营过程中面临市场、技术、管理等风险,本次增资完成后,其业务发展情况和预期投资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1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未与关联人贵州工业基金发生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

  本次增资扩股,有利于增强贵州中伟新能源的资本实力,加快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贵州中伟新能源本次增资引入贵州工业基金,有助于拓展其融资渠道,优化其资本结构,帮助强化在产业中的优势地位,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该事项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增资扩股事项。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0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贵州中伟兴阳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伟股份”)于2021年11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贵州中伟兴阳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贵州中伟兴阳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伟储能”)通过增资扩股形式引入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贵州工业基金”),且中伟股份同步参与本次增资扩股,本次增资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对应1元人民币。

  因贵州工业基金属于公司关联方,本次增资扩股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及深交所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一、增资事项概述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中伟储能通过增资扩股形式引入新的投资者,本次增资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对应1元人民币,由贵州工业基金增资30,000.00万元,其中认缴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由中伟股份增资27,500.00万元,其中认缴注册资本27,500.00万元。增资完成后,贵州中伟新能源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5,000.00万元增加至62,500.00万元,贵州工业基金持有48.00%股权,中伟股份持有52.00%股权,贵州中伟储能为中伟股份的控股子公司,不影响合并报表范围。

  

  因中伟股份监事李德祥先生曾在2021年3月之前担任贵州工业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贵州省贵鑫瑞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贵州工业基金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增资方情况介绍

  1.新增增资方基本情况

  增资方名称: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55号贵州金融城中央商务区10号楼9层9001号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贵州省贵鑫瑞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AKDY7A35

  成立日期: 2021年3月29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合伙人信息:

  

  2.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关联关系

  因中伟股份监事李德祥先生曾在2021年3月之前担任贵州工业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贵州省贵鑫瑞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贵州工业基金为公司关联方。

  4.贵州工业基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增资前)

  公司名称:贵州中伟兴阳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硒城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智能服务中心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股东信息:中伟股份持股100%

  法定代表人:刘兴国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7BHCFE58

  成立日期:2021年11月3日

  经营范围: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权属情况:贵州中伟储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所持有的贵州中伟储能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其他说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贵州中伟储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贵州中伟储能成立于2021年11月3日,暂无完整财务报表。

  四、交易的定价依据

  因贵州中伟储能属于新设立公司,尚未开展实际运营,本次交易定价是在综合考虑了贵州中伟储能的未来发展等因素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确定增资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对应1元人民币。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五、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增资方):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目标公司原股东):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目标公司):贵州中伟兴阳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拟对丙方进行增资扩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丙方的增资并成为丙方的新股东;就本次增资扩股事宜,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治理

  1.1甲方暂不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协议1.3条款不适用。但甲方享有随时派出一名董事、一名监事的权利,若派出,甲方乙方应按照本协议1.3条款修改丙方章程,其他的董事、监事由乙方、丙方推选产生

  1.2丙方股东均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丙方股东会就下列事项的决定需经代表丙方二分之一(含)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为有效: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3)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报告;

  (4)审议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工作规则);

  (5)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知识产权、商标、土地使用权、房产等重大资产的处置;

  (8)丙方的上市计划,包括中介机构(券商、保荐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上市主体、上市时间、地点、价格等;

  (9)订立任何投机性的互换、期货或期权交易,进行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11)丙方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以下事项须经丙方全体股东三分之二(含)以上一致同意:

  (1)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控股股东转让其股权导致其失去控股地位;

  (4)对丙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对丙方接受新的增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丙方或下属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丙方的重大资产(重大资产认定标准参照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认定)重组。

  (8)公司与关联方(关联方指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各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投资的企业等)进行的非经营性的关联交易;

  (9)丙方或下属公司重要对外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上一季度末净资产总额的30%(含)或在6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总额的50%(含);

  (10)丙方为股东或任意第三方提供大于100万元人民币担保(原已有的担保到期后的继续担保、丙方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正常生产经营融资担保除外);

  1.3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般事项涉及决策事项的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其中第(14)至(15)项所有董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定的公司新的增资扩股方案;

  (8)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9)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2)拟定的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1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4)丙方为股东或任意第三方提供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人民币担保(原已有的担保到期后的继续担保、丙方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正常生产经营融资担保除外);

  (15)丙方或下属公司重要对外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上一季度末净资产总额的10%(含)-30%(不含)或在6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总额的30%(不含)-50%(不含)。

  1.4丙方应按照公平、公允的原则签署相关协议,以明确权利义务,并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因关联交易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侵害,丙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担对公司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1.5甲方权利。甲方作为股东享有对丙方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甲方有权取得丙方的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和资料,甲方有权向丙方管理层提出建议并听取管理层关于相关事项的汇报。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和信息:

  (1)每日历月度最后一日起25日内,以电子版方式提供该月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每日历季度最后一日起30日内丙方应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或电子版季度财务报告;每日历半年最后一日起 30日内丙方应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或电子版半年财务报告;

  (2)每日历年度结束后的4月30日前应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无误的合并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在不违背《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供其他统计数据、财务和交易信息,以便甲方被适当告知丙方的公司信息以保护自身利益;

  (4)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丙方进行临时或年度审计,丙方有义务进行配合。

  1.6增资款使用要求。甲方享有对增资款使用的监管权,丙方使用增资款不得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在甲方需要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按月/季度/年书面报告增资款的使用情况,丙方应在增资完成后的一年内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使用权限。

  1.7在甲方作为丙方股东期间,若丙方启动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IPO上市工作,甲方有义务根据相关要求,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以确保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目标能顺利达成。

  (二)股权转让限制及增资

  2.1丙方在IPO或被整体并购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实际控制人不得向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较大比例的丙方股权/股份(认定标准为乙方累计转让股权比例超过丙方股权/股份的10%),乙方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股权使该第三方成为丙方第一大股东,或发生导致丙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其他行为。乙方及乙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范围内的控股公司间股权转让不受本条限制。

  上述约定的转让股权包括但不限于以协议方式而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转让。丙方保证,甲方持有丙方股权期间,丙方的公司章程应根据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作出相应的规定。

  2.2优先认购增资权。丙方另进行增资扩股的,甲方有权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购买权;丙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甲方同样适用本条约定。但甲方以书面形式放弃优先认购增资权的情形除外,甲方接到丙方增资扩股认购通知后,未在15个工作日内行使优先认购权的,视同甲方放弃优先认购增资权。

  2.3优先受让权。投资完成后,丙方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乙方及乙方控股股东范围内的控股公司内部股权转让除外),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甲方享有按股权比例优先受让权。丙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甲方同样适用本条约定。但甲方书面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形除外。

  2.4共同出售权。在不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乙方作为转让方拟向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乙方及乙方控股股东范围内的控股公司内部股权转让除外)转让其所持有的较大比例的丙方股权/股份(认定标准为乙方累计转让股权比例超过丙方股权/股份的10%),或是向第三方转让股权使该第三方成为丙方第一大股东,则甲方有权以与乙方拟向受让方转让股权相同的价格、条款和条件,优先向受让方出售甲方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丙方股权,且乙方、丙方有义务促使受让方以该等价格、条款和条件优先购买甲方所持有的丙方股权。但甲方书面放弃共同出售权的情形除外。

  (三)知识产权的占有与使用

  乙方和丙方共同承诺并保证,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本协议签订之时及本协议签订之后,丙方是公司名称、商标和专利、商品名称及品牌、网站名称、域名、专有技术、各种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知识产权、许可权的唯一的、合法的所有权人或已获得所有权人的充分授权;上述知识产权均经过必要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且所有为保护该等知识产权而采取的合法措施均经过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并保证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保证其权利的持续有效性。

  (四)特别约定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的规定,丙方应当严格对外担保管理,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按股比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严控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的目的

  贵州中伟储能主要从事磷矿、磷化工、磷酸铁、磷酸铁锂投资及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运作。本次增资扩股,有利于增强贵州中伟储能的资本实力,加快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

  2.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对贵州中伟储能的持股比例由100%下降至52.00%,贵州中伟储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贵州中伟储能在未来经营过程中面临市场、技术、管理等风险,本次增资完成后,其业务发展情况和预期投资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1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未与关联人贵州工业基金发生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

  本次增资扩股,有利于增强贵州中伟储能的资本实力,加快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贵州中伟储能本次增资引入贵州工业基金,有助于拓展其融资渠道,优化其资本结构,帮助强化在产业中的优势地位,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该事项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增资扩股事项。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1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注销全资子公司天津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伟新能源”)和全资子公司天津中伟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伟循环”),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办理相关清算和注销事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次注销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注销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天津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天津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代码:91120116MA06GNBN0G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住所: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创新路以南,南港二街以东

  6.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8年11月29日

  8.经营范围:新材料、电池的研发、生产、加工与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新能源技术推广;新能源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汽车动力电池材料、锂离子电池材料的生产;锂离子电池材料、汽车动力材料的销售。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天津新能源100%股权。

  10.经营情况:截止2021年9月30日,天津新能源的总资产818,622.74元,营业总收入0.00元,所有者权益283,565.26元,净利润-1,222,793.7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天津中伟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天津中伟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代码:91120116MA06GPWNX2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住所: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创新路以南,南港四街以西

  6.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8年11月29日

  8.经营范围:蓄电池循环利用;废弃电池、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再生物资回收;电子设备回收技术咨询服务;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能源技术咨询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锂离子电池材料、电池、电子产品的销售。

  9.股权结构:贵州中伟资源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天津循环100%股权。

  10.经营情况:截止2021年9月30日,天津循环的总资产99,744.09元,营业总收入0.00元,所有者权益66,550.59元,净利润-114,607.45 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本次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基于实际经营的情况和整体战略规划的考虑,为优化资源配置,精简组织结构,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决定注销全资子公司天津中伟新能源及天津中伟循环。

  本次注销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将相应发生变化,天津中伟新能源及天津中伟循环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天津中伟新能源及天津中伟循环两家子公司自设立至今均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注销后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为了优化资产结构、降低经营风险、减少运营成本、提高整体管理效率及经营效益,同时考虑公司子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经审慎研究,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上述两家全资子公司,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办理相关清算和注销事宜。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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