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1-07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属的诉讼阶段: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非此案件当事人,公司控股股东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山文化”)为本案被执行人之一
●涉案的金额:190,776,299.77元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船山文化已经按照和解协议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书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分院”)申请结案,伊犁分院已就上述案件出具《结案通知书》。
2、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诉讼仅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5月21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0)和《关于控股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2),披露了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对公司控股股东船山文化、霍尔果斯红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冯青青、刘源贷款合同纠纷事宜申请强制执行事宜,并就该强制执行事宜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船山文化持有本公司176,959,400股股份被司法冻结。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船山文化发来的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2021)新40执恢34号,具体情况如下:
本院在过程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和解协议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船山文化已经按照和解协议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书面向伊犁分院申请结案,伊犁分院已就上述案件出具《结案通知书》。
2、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诉讼仅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截至日前,船山文化持有本公司176,959,400股股份尚未解除司法冻结。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独立董事意见函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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