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香农芯创 公告编号:2021-1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28日、2021年10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乙方”)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甲方”)申请新增不超过人民币5.1亿元(或等值外币,下同)的授信额度,同意联合创泰提供保证金质押。在上述授信额度中,敞口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亿元(或等值外币,下同)。对于该敞口授信额度,股东大会同意联合创泰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同时由公司及孙公司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系联合创泰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创泰电子”)、联合创泰原股东黄泽伟、彭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范围内组织办理上述授信、担保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详见2021年9月30日、10月16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年11月18日,联合创泰收到广发银行传递的甲方、乙方签署完毕的《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21)深银综授额字第000513号)、《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编号:(2021)深银综授额字第000513号-担保02)、《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2021)深银综授额字第000513号-担保0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编号:(2021)深银综授额字第000513号-担保04-监管01)。广发银行同意向联合创泰新增不超过人民币5.1亿元的授信额度,其中,敞口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亿元,具体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贸易融资及其他品种。联合创泰同意为上述授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5.1亿元的保证金质押,对敞口授信额度3亿元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3亿元的应收账款质押。
同日, 联合创泰收到广发银行传递的公司、创泰电子、黄泽伟、彭红与广发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1)深银综授额字第000513号-担保01),公司、创泰电子、黄泽伟、彭红同意为联合创泰上述敞口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黄泽伟、彭红未收取担保费用。
本次签署的相关合同未超出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现将签署的相关合同公告如下: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30855N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负责人:王家铭
成立日期:1993年09月20日
营业期限至:5000年01月01日
营业场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23号深圳市百货广场西座19-22层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无,许可经营项目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离岸金融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与广发银行无关联关系。
二、《授信额度合同》的主要内容
1、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伍亿壹仟万元整,其中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
2、利率和计息方式:贷款利率为年化利率,采用单利法计算。
(1)定价基准利率按以下约定执行: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具体适用的期限档次以借款借据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为准。
(2)贷款利率定价公式按以下约定执行:
按照在定价基准利率基础上加减一定基点的方式执行,具体加减基点以每笔贷款的借款借据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记载内容为准。
(3)贷款利率按以下方式执行
固定利率。根据实际放款日当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贷款利率,合同有效期内不变。
3、结息方式: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4、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从属费用结清之日终止。
5、本授信额度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
三、《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亿壹仟万元整。
3、本合同自各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质权自乙方将保证金交付甲方时设立。本合同有效期限至《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四、《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
3、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后设立。本合同至《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自愿作为出质人,提供其所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作为出质权利,担保《授信额度合同》项下所发生的《授信额度合同》债务人的债务。
2、甲方有权自行确定登记期限,主债权期限长于5年,或者在初始登记后5年内主合同债务仍未履行完毕的,乙方同意由甲方在登记期限届满前自行申请展期。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合同所担保(保证)债权之最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
2、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的范围包括《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授信额度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本合同自各方签名盖章、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之日起生效,至《授信额度合同》甲方在《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七、其他说明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12.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4.45%。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八、备查文件
1、《授信额度合同》;
2、《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
3、《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5、《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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