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柳秋杰先生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8日15: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2、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406,62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6.862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比例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7,43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15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382,84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6.8369%。
(3) 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78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255%。
(4)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现场出席会议董事:柳秋杰、刘志鸿、王铁成
通讯出席会议董事:牛立军、高秀华、张志国、宁学贵
现场出席会议监事:季俊生、吴轶涛、滕聪、王兆华、赵绅懿
现场列席会议高管:柳秋杰、刘志鸿、李春瑜、王铁成
见证律师:法东、刘沣鲁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406,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7,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406,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7,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406,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7,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406,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7,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法东律师、刘沣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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