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云投 公告编号:2021-08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2019年1月,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川民初151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公司作为原告对被告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称“南充市代建中心”)提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以下称“本诉案”),请求判令南充市代建中心向公司支付工程款、投资收益及利息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001)。
2.2020年10月,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反诉状、应诉通知书([2018]川民初151号)、《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被告南充市代建中心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反诉(以下称“反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反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20-066)。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川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反诉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本、反诉案双方当事人的书面质证意见及庭审质证意见,经过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诉案及反诉案一审判决如下:
(一) 判令南充市代建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内十五日向公司支付工程款结算款、投资收益177,547,890.0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西华体育公园项目利息:以8,747,46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0月8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19日;以28,604,65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29日;以164,079,30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9月30日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以132,779,30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2月1日计算至2015年12月30日;以111,649,30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6年9月29日;以69,225,960.1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9月30日计算至2016年12月27日;以65,125,960.1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结算款、投资收益付清之日。2.江东大道延长段项目利息:以57,909,96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2月5日期计算至2014年12月30日;以29,909,96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以47,819,92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2月1日计算至2015年12月30日;以35,819,92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至2016年11月30日;以60,431,664.64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2016年12月27日;以30,931,664.64元未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结算款、投资收益付清之日。3.北部新城一路利息:以56,359,1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9月2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27日;以16,359,1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7年8月30日;以72,718,2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以27,170,929.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8月3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结算款、投资收益付清之日。)
(二) 判令南充市代建中心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
(三) 公司对南充市国用(2011)第01103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处置价款中,在第一项判决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 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南充市代建中心的其他反诉请求。
(五) 本案本诉、反诉受理费共3,806,198.45元,由公司负担1,492,819.85元,南充市代建中心负担2,313,37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案一审判决,若收到南充市代建中心支付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将增加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目前判决尚未生效,下步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1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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