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1-07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涉嫌未履行规定程序的担保事项
2019年3月,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原实际控制人唐凯与自然人魏绍娟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480万;同时,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何巧女、公司分别在《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上签字、盖章。同日,资金经唐凯—何巧女账户转入公司账户,偿还了公司到期承兑汇票及银行贷款。对于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均不知情,未履行审议程序,没有披露该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为关联方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
二、担保产生的原因
经核查,该笔担保发生于公司流动性紧张的背景下。受多因素叠加影响,2019年年初,公司刚性兑付集中。为此,公司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偿付金融债务。2019年3月,按照民间借贷的惯例和出借方的要求,唐凯与魏绍娟签订了《借款合同》,何巧女、公司分别在出借人提供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上签字盖章。此外,唐凯以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对该笔债权提供担保。
根据唐凯与魏绍娟签订的《借款合同》记载,借款金额8,480万,借款期限1个月。当日,除返还给出借方的利息部分外,上述资金经由唐凯—何巧女的账户转进公司账户,公司收到款项当日全部用于偿还到期承兑汇票及银行贷款。
三、担保解除情况
因该笔借款发生违约,魏绍娟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唐凯归还欠款,主张何巧女及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于该笔借款资金由公司使用,且公司在《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各方对各自的法律责任存在争议。最终,各方于2021年7月8日达成和解。
截至提示性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对何巧女、唐凯二人应付股利合计为6,840万元。提示性公告披露后,公司已根据相关约定,将上述应付股利全额冲抵可能发生的还款义务。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收到魏绍娟出具的《确认函》,承诺不再就借款合同纠纷追究东方园林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涉嫌未履行程序担保的责任已解除。
四、其他
公司管理层将以此为戒,高度重视内控管理和信披工作,加强对公司各项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的管控,严格执行在印章、证照使用方面的各项规定,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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