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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257        证券简称:新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苏工业园区唯西路6号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吴何洪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及网络

  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董事张俊杰先生、独立董事胡铭先生、独立董事孙晓彦女士、独立董事周余俊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监事帅柏春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3、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刘国柱先生出席会议,其他高管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鲍海龙、阎楠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9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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