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2021-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涉案金额:人民币约19,478.6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始法院执行程序,暂无法判断对公司2021年及以后年度利润的影响。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舟山龙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龙熠”)就与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桥石化”)之间关于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已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岚桥石化、叶成因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部分内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鲁民终2025号】, 法院认为:岚桥石化、叶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23元,由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叶成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相关案件情况,并综合考虑业务对方和担保方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已于2020年对该笔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1,613万元。若岚桥石化、叶成不依法执行判决结果,公司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2021年及以后年度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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