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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顾业务重磅指引文件开始征求意见 现存四大痛点均被“击中”

  

  本报记者 王思文

  11月19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监管层近日向多家基金投顾业务试点机构下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业绩及客户资产展示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一位基金投顾业务试点机构相关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称,“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有不少要求击中目前基金投顾业务和基金投资组合产品销售中常见的‘痛点’,比如‘成分基金替换的披露’‘基金组合交易产生的费用’‘投顾业务宣传材料的合规’等。”

  厘清投顾业务责任边界

  据记者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围绕基金投顾服务业绩展示、客户资产展示这两方面。从这两者的定义来看,征求意见稿明确,基金投顾服务业绩展示指的是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在宣传推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或通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页等,展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表现指标或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评价指标(以下简称“服务业绩”);客户资产展示指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向客户披露授权委托管理的资产净值及收益信息等(以下简称“客户资产信息”)。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厘清基金投顾服务业绩和客户资产信息的责任边界。文件指出,“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集中统一制作和使用服务业绩展示和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宣传推介等材料,并对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内部审查,相关审查材料应存档备查。”

  另外,在与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基金投顾机构合作时的责任边界也有所明确。事实上,基金业一直十分重视基金相关业务宣传推荐等材料的规范和监管。例如,在公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近10年间,监管部门对于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督就十分严格。

  多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监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基金宣传推荐材料监管工作,不断引导各机构逐步加强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合规性的把握能力,督促各机构提高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合规水平。这是对投资者负责,也是为了基金行业长期稳健发展。目前基金投顾业务仍方兴未艾,近期基金投顾业务的各项法规文件陆续下发,对于基金投顾业务的法规体系同样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击中基金投顾业务现存痛点

  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基金投资组合应展示的业绩指标。其中应展示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表现指标包括: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区间收益率、成立以来收益率、区间最大跌幅,可展示单日收益率等;应展示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评价指标包括:盈利客户占比、签约期盈利客户占比、客户追加投资占比等。

  一位大型券商投资顾问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基金投资组合或基金投顾产品的‘业绩展示指标’是投资者了解产品运作情况最重要的参考依据。通过更加全面、多维的业绩展示指标,投资者能够最大限度地还原和披露相关投顾产品的实际运作水平。”

  对于服务业绩指标的具体展示要求,征求意见稿大致规定四大方面的原则:首先是业绩展示的时长。文件强调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在宣传推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可展示满1年或1年以上的实盘服务业绩(使用概率模型工具的除外)。这也就意味着,一年以下的短期基金组合投资业绩不可对外宣传推介,应引导投资者关注中长期业绩;其次是业绩展示的排名。文件指出服务业绩展示不得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表现指标排名和规模排名,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提及模拟业绩(使用概率模型工具的除外),不得预测未来业绩。这实际上给一些互联网投顾经验丰富的机构敲了个大“警钟”。

  再次是对基金投资组合中成分基金运作的要求。有投资者曾向记者透露,“在投资基金投顾产品时,不能及时收到组合中成分基金替换的信息披露,不太清楚成分基金替换的原则。”

  对于这一现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产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部分成分基金时,应保证替代基金与被替代基金属于同一类型,替代部分成分基金后应说明替代产品对业绩的影响,并显著提醒客户。除货币基金外替换的成分基金市值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所有成分基金市值的20%。

  最后则是基金投资组合中产生的费用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业绩展示应说明基金交易费用、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等计算方式。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提供查询方式,客户可查询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自创建以来的完整历史业绩,相关查询路径应以显著方式展示或告知。

  “《指引文件》明确基金投顾机构展示服务业绩及客户资产信息的各项要求,有利于进一步确保基金投顾业务开展时相关信息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有助于投资者更加清晰、更加鲜明的了解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和风险情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位北京地区基金投资顾问机构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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