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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08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1,294.603万元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终110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贵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旅联合

  原审第三人:南京汤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1日,国旅联合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送达的孙贵云就南京国旅联合汤山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公司的相关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国旅联合向原告孙贵云返还合同款1,171.603万元;2.判令国旅联合向原告孙贵云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171.603万元为基数,按照6%/年的利率标准,自2017年9月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为113万元)律师费损失10万元;3.判令国旅联合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19-临064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20年11月12日,国旅联合收到江宁法院于2020年11月7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115民初14289号],判决驳回原告孙贵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476元,由原告孙贵云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0-临061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0年11月17日,原告因不服江宁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4289号,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撤销原判;2.依法改判支持孙贵云的一审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国旅联合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0-临064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汤山温泉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年1月12日,南京中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南京中院对本次二审案件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99,476元,由孙贵云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终1104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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