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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688379         证券简称:华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9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金李梅女士、公司董事及核心技术人员王晓蓉女士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20日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光新材

  股票代码:688379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15层1501-1508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15层1501-1508室

  股权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新材”、“上市公司”、“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光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附加生效条件。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主要股东及出资情况:

  

  备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业务经营需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披露《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浙创投因自身业务经营需要,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4,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5455%。浙创投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但仍须依照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进行股份减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浙创投尚未实施完成上述减持计划,目前已合计减持1,650,100股,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1.875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未来十二个月其将根据市场情况、股价情况等因素按照上述减持计划内容继续减持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外,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浙创投合计持有华光新材无限售流通股5,17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8750%,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浙创投合计持有4,399,900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999%,持股比例已低于5%,浙创投不再是华光新材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披露《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770,1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875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4,39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2021年11月12日披露的《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及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文尧

  日期:2021年11月19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华光新材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文尧

  日期:2021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688379         证券简称:华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7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创投”)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为4,39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999%。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披露了《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浙创投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000,0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4.5455%。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此时浙创投持有公司股份减少至5,170,000股,占公司股份比例减少至5.8750%。

  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浙创投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2021年11月19日,浙创投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已低于5%,现公司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2、权益变动情况

  

  3、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注:①本次减持的股份,均系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股份。②本公告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后,浙创投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2、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不涉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3、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浙创投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的非第一大股东减持,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浙创投需要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本次权益变动后,浙创投仍在其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减持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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